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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6 10:28:00      来源: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共9个方面37条。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2.引导和充分发挥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吉林设立子基金,鼓励支持各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3.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贷款额度由最高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4.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成效明显且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业务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5.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直达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对科技创新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主体予以资质备案,提高对其进口先进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批时效,加快税款减免。

    7.建立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名录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中介机构惩戒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8.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9.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力争2022年全年再贷款投放量不低于300亿元,办理再贴现不低于150亿元。

    10.落实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的接续转换,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11.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12.发挥“金融援企机制”效能,依托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开展线上线下常态化融资对接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吉企银通”首贷、续贷、信用贷、专精特新贷等板块功能。

    四、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13.强化对全省粮食、钢材、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测。开展价格提醒告诫,指导相关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14.加强全省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适时曝光。

    15.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积极受理大宗商品有关价格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

    16.发挥监管服务职能,加大对期货市场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利用“保险+期货”等创新业务,为实体企业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提供金融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沟通协作,积极争取扶持政策。

    17.积极协调班轮公司做好出口航线运力供给。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18.推动我省中欧班列发展。增加“长珲欧”班列班次,保障班列稳定运行,力争2022年10月达到每月通行10列的条件。

    五、加强用电保障

    19.加强省内电源组织管理。组织各发电厂合理安排运行机组,确保机组发电效率,保障省内电源供应。梳理汽车、石化等产业链龙头企业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纳入省有序用电方案一级响应清单。定期更新有序用电预案,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

    20.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22年10月底实现对全省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降低用电成本。

    21.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进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积极做好市场化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六、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2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60%以上。

    23.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搭建“96885吉人在线”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举办“民营企业招聘月”和“金秋招聘月”活动。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

    24.重点加强对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的培训,重点向农民工、两后生、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和青年失业人员倾斜。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25.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预防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设立清欠工作专班,贯彻落实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6.充分发挥“96611”省级投诉受理平台功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拖欠线索办理流程,依法依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

    27.积极开展清欠专项行动。督促大型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认定属实的,按一定比例削减下一年度预算,对年度一般性支出进行压减,相关部门负责人降低公务出行标准。

    28.组织银行机构面向开户单位宣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保相关款项及时划转中小企业。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9.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0.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产需衔接,编制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向中小企业进行推荐。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参加线上、线下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博览会和经贸对接洽谈会,对中小微企业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贴。

    31.举办跨国公司吉林行、台资企业吉林行等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中国(吉林)-北欧经贸合作对接会。谋划筹备中国(吉林)-韩国经贸交流会、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积极征集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推动银企对接。

    32.积极筹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以整合撮合交易、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仓储、融资、保险、市场推广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为基础,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标准化、高效透明的外贸综合服务。

    33.鼓励中小企业以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加快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双创平台。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畅通海外物流通道。推动政府、行业协会、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为中小企业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4.抓好《吉林省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计划》实施。建立RCEP成员国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好RCEP市场准入承诺及原产地累积等政策,加强与RCEP成员国在制造业研发设计、数字技术、商贸会展、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深化合作。

    九、全面压实责任

    35.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36.加强政策宣传。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的宣传。

    37.压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助企、惠企、暖企帮扶活动,主动做宣传、讲政策、送服务,打通落实政策措施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责任编辑:李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