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局、工商局、黄金管理部门,黄金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黄金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黄金开采秩序,确保我省黄金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现就我省开办黄金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必须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二、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凭《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对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年检,先由省黄金管理部门对《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进行年检。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未通过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营业执照年检。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由省黄金管理部门吊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四、凡没有按以上规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从事黄金矿产的开采。没有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将按矿产资源法等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吉林省经贸委和吉林省工商局《关于吉林省黄金矿产开采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经贸资源字[2002]933号)废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