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信发〔20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及认证机构简介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
第五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本省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认证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三、四级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进行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必要时,对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过程进行鉴证),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经审定合格的认证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授权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授权的三、四级认证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确保认证机构质量体系持续满足资质认证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认证机构的投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暂停或撤消该机构的评审资格。
(一)认证机构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程序和规则。
(二)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认证机构的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评审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六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五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三)具备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中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五)符合所申请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确定申请的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资质的认证
申请资质的单位向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资质认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申请审查事宜。相应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审查。对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对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一、二级资质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所需附件材料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一、二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三、四级资质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所需附件材料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一并提交到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三、四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签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单位应统一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的年度监督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
第二十五条 换证检查工作程序:
(一) 获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
(二)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的相应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报表》;
2、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换证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认证机构在接受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换证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出具换证审查评审报告。
(四)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认证机构出具的换证审查评审报告,作出准予换证、降级和取消资质的结论。
(五)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一、二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换证审批结论通报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本省三、四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论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按照部资质办每年年初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一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文件要求安排当年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文件要求在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应阶段,组织在文件覆盖范围内的企业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
(三)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文件规定的时间段内将参加自查单位报送的《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级分列不同的文件夹,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部资质办或邮寄光盘形式统一报部资质办。
(四)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自查单位数量少于30家的,比例不低于20%)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抽查单位名单和计划抽查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部资质办。
(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抽查计划,组织抽查。必要时,部资质办会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对自查单位进行抽查。
(六)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报至部资质办。
(七)应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部资质办取消其资质: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材料的;
2、拒绝抽查的。
第二十七条 升级
获证单位原则上在获证一年之后,如果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向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升级认证申请。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九条 变更
(一) 对于一、二级的一般变更,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对于三、四级的一般变更,由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调查审核。
(二) 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对外公告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等。
(三) 若同意变更,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要交回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资质变更情况。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将三、四级资质变更情况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有权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所有从事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公 布
第三十四条 本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由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网站(http://gxt.jl.gov.cn/)查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认证工作办公室及认证机构简介
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199号 1306室
联系人:张宝国
联系电话:0431—87075047
邮 编:130051
吉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设在吉林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381号
联系人:华颜涛
联系电话:0431—85672642
邮 编:1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