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局、黄金管理部门,黄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6号令,2003年12月17日发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精神,加强我省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建立良好的黄金开采秩序,使我省黄金行业健康、有秩、快速发展,特制定《吉林省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申报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计工字[2004]214号)废止。
附件:吉林省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黄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加强黄金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方针、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和《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先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再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条申报《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应遵循的原则。
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合理生产规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注重社会效益;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杜绝重复建设。
2、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必须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能力,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企业建设规模与规划矿区范围要配置合理。
3、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应充分考虑已探明矿体与有成矿
联系的未探明矿化体的统筹关系。
4、规划矿区范围有排它性,同一规划矿区内不能办理两个或多个矿山企业,已办理的要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形成资源与企业规模配置合理的新型企业。鼓励组建黄金矿业集团。
第四条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除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一式五份外,还应报送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市(州)、县(市)黄金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黄金管理部门,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省黄金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的上报工信部,不同意的返还申报人。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相关证照。
第五条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由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或筹建单位),向省黄金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加盖申请人(或筹建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简况;
(2)规划矿区地质资源简况及工作程度的简要说明;
(3)地质、测量、采矿、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资金实力能否达到开采相应规模黄金矿产能力的说明。
2、申请人拥有探矿权或矿权售让协议。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省级黄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源储量文件。
4、拟建矿山须有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并经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明确表示规划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1)大于或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图上
需标明规划矿区范围。规划矿区拐点座标用国家直角坐标系表示;
(2)行政区划图。应标明规划矿区范围,相邻区域
其它黄金矿山需标出。
5、矿界有争议的,应附有关部门的裁定书。
6、公司制企业应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相应审批机关批
准其设立的文件。
7、有批准权限的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审批。
1、个体采金;
2、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3、矿权有争议和矿区秩序混乱的;
4、在同一矿区内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
5、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6、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等情况的;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8、外商控股的非低品位难选冶黄金矿产资源;
9、河道采金;
10、生产规模在脉矿50吨/日、砂矿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金矿。
第七条《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的确定。
1、岩金矿山:
建设规模大于或等于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5年;
建设规模为100—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0年;
建设规模为100吨/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5年。
2、砂金矿山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办理变更手续。
1、黄金矿山企业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租赁、承包、重组、转让等)改变。
2、矿区边界范围扩大及开采方式、选冶工艺改变。
3、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办理变更《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矿山企业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参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
第九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年检工作由省黄金管理部门负责。每年一月至五月末为年检期。《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工商营业执照亦不进行年检。
第十条 没有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或《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未通过年检而开采黄金矿产的属于无证开采,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注销。
1、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的,企业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提出停办、关闭矿山申请,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2、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企业应及时按照《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程序,逐级提出闭坑申请,并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报告,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格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定。《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