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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认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10:27:00      来源: 字体: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认定等事项监管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本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的监管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审批和使用。

  (二)监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审批和使用。

  (三)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四)监管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监管依据

  (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移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工信法规〔2014〕129号)

  (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工商联字 〔2014〕12号)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依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监管部门要按照工信部门的要求确实做到每年一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保存监督检查数据,作为企业换证监管的依据。

  对本省的资质地方认定机构和地方评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确保认定机构和评审机构持续满足资质评审管理的要求。

  (二)监管的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资质地方认定机构和地方评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过程中的文审和现场审核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机构的能力能不能持续满足资质管理的要求;机构有无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程序规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认证或评审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有违法违纪行为。对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单位是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有无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进行监督检查。

  2.量化检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开展对系统集成和信息工程建立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要求,对我省获证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每年的监督检查数据纳入的数据库中。待企业换证时备查。

  3.约谈负责人。对提出的机构或企业在办理和使用资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进行责任约谈。

  4.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每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对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审批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2.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审批部门应在办理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3.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审批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4.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系统集成和信息监理监管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二)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黑名单”制度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黑名单”: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许可证件,非法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

  (4)转让、出租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许可证的;

  (5)违法营运,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营许可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黑名单”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黑名单”的经营者,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计入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管理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展开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王馨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