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运,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厅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国家对农药企业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企业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省工信厅监管(初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省工信厅在厅网站上实时更新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开办情况。
二、监管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对不具备农药生产条件的企业,或超范围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上报工信部并申请取消农药生产资质。
四、信用监管措施
利用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数据给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五、协同监管机制
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信息发布,与省工商局定期交换许可及工商登记情况。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事中、事后的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