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工信议案〔2018〕25号
卢宪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建议》(第1243号)收悉。建议对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作用具有积极意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为切实解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分配行政化、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集中财力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14日印发了《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形成资金合力、精准有效使用和强化组织实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1条要求。《意见》在第8条中提出“着力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除重大投资项目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据此,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修改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选取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因素,将专项资金砍块下达到市、县。总的原则是鼓励先进地区,激励后进地区。
二、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推进转型升级和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支撑作用,2017年在因素选取上突出项目建设和经济运行,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取反映各地区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项目,以及经济规模与贡献等4项指标。按照各地区各因素实际值比重加权求和,计算出各地区综合得分,再按得分比重计算相应分配资金。按此方法计算,各地区得到的资金额度与各地区上报的项目数量和上年度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量有直接关系,由于地区间差异较大,导致分配资金不均衡。在当前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较少,还远不能达到普惠制的前提下,这种现象较为突出。2017年,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没有分配到专项资金,主要原因是上一年度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导致综合得分为负分,未能分配资金。
三、针对上述问题,在2018年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中做了相应调整。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选取与资金使用方向具有较强相关性、突出政策导向且可以量化的客观因素,包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和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等3项指标,数据来源皆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计算结果做相应调整:一是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因素计算得分时,增速为负的市、县不参与计算,不得负分,避免了2017年出现的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没有分配资金的现象;二是充分考虑地区间差异造成的分配结果悬殊的现象,规定各县(市)最低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地级市最低支持额度为500万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断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考虑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支持,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感谢您对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6月15日
(联系人:孙简,电话:88906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