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信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
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近期,工信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