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含黄金)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1-1、 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一、项目名称:
国内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申请材料: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请报告);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相关处室现场勘察及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
4、审批办拟文与相关处室会签后,形成审批结论;
5、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1-2、黄金投资项目核准
一、项目名称:
黄金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19号)。
三、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1、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3、地区布局合理;
4、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7、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省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评审;
4、形成核准结论;
5、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2、无线电频率、台(站)、呼号、进口发射设备审批
2-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一、项目名称: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8条。
三、申报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频率批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国无管表1及相关业务的表2-表11;
3、设台方案和营业执照。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和技术审查;
4、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施工和试运行;
5、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现场验收后核发电台执照。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2-2、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一、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呼号的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呼号的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申请呼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7、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要协调的,应当完成协调;
8、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函;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查验原件:如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必要时留存复印件);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6、无线电台(站)相关的管理措施;
7、如需频率协调的,应当提供已完成频率协调的相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使用呼号的资格,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是否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表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射设备,环境应符合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条件;
4、审核未通过,审批办答复申请人原因。审核通过,审批办行文批复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2-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一、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三、申报条件:
(一)对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2、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一致;
3、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二)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除应符合上述3、5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的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2、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与我国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4、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电磁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二)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应提交(一)中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3、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和技术审查;
4、审查合格后形成审查意见,按有关要求施工和试运行;
5、企业向审批办提交试运行报告,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后核发电台执照。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2-4、无线电频率指配
一、 项目名称:
无线电频率指配。
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
规定;
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函;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3、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如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留存复印件);
5、属划分行业专用的频率,需提供该行业上级部门出具的频率配置使用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业务的,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
4、审核未通过,审批办答复申请人原因。审核通过,审批办行文批复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2-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一、项目名称: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29条;
三、申报条件:
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机电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具体审核后送机电进口机构,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4、提交机电进口机构的证明和相关材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5、海关放行后一月内取样品送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
六、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3、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含25MW及5MW以下电厂)认定
一、项目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含25MW及5MW以下电厂)认定。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审批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水、电配套条件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6、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7、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8、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9、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注:5-9点要求仅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格认定)
四、申请材料:
1、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企业概况;申报产品(工艺、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的理由或依据;
3、提供产品(工艺、技术)说明。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原材料名称及使用量、产量、产值、利税及减(免)税额等相关的情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审批表(见附表);
6、市(州)、县(市)综合认定委员会初审意见及会议纪要;
7、综合认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单位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产品成份及性能参数(样表见附表检验报告);
8、提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环评)材料;
9、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货合同等,证明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的材料; 、提供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10
11、提供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建设电站的文件;
1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应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以上,入炉燃料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的证明(评估)材料;
13、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应提供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垃圾数量及品质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其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90%的证明(评估)材料;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其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的证明(评估)材料;
1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其能够可利用的余热、余压的参数数据证明(评估)材料;
1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企业,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其具有充足稳定资源的证明(评估)材料。
(注:11-15点要求仅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格认定)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县(市)提出申请;
2、市(州)、县(市)综合认定初审委员会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信厅;
3、审批办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4、审批办会同省综合认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对企业进行评审、论证;
5、形成审批结论并发布公告;
6、对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企业,由审批办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六、审批时限:
4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发放
一、项目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发放。
二、审批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3号);
2、《〈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0]63号);
3、《关于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的意见》(吉工信办联[2013]34号)。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3]63号)相关规定;
2、符合《关于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的意见》(吉工信办联[2013]34号)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市(州)、县(市)主管部门上报关于设立担保机构的请示文件。
2、申请人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的设立担保机构请示;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方案;
5、股东会决议;
6、出资协议书;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拟成立担保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对帐单;
10、合作银行意向合作协议;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4、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15、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
16、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个人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近三年业绩;
17、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资金来源证明及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融资处对新设立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审核通过,审批办拟文与融资处会签,报厅长签发后,上报国家银监局备案。
六、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三、申报条件: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4、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0、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1、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2、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3、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标准;
14、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民爆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审、论证;
4、形成审批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告知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项目名称: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三、申报条件:
省工信厅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申请材料: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资源处组织专家出现场评审、论证;
4、形成审查意见。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
3、《关于调整吉林省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经济医药[2004]93号)。
三、申报条件:
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含中药材)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填报《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向市州工信局(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医药处及相关部门现场勘察;
4、形成审批结论;
5、审批办发放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8、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一、项目名称: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27条;
三、申报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核准设备型号申请表和技术资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设备照片及其结构尺寸说明(省工信厅);
3、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核准测试报告(省工信厅);
4、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2-5台样品。
五、审批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具体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审查;
4、审批办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六、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9、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审批
一、项目名称: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三、申报条件:
1、具备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技术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有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石化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一、项目名称: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三、申报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要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石化处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初审
一、项目名称: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依据国务院《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指出通过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来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具体内容是: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在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国家重点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内,创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配套条件好、节能环保水平高、产业规模和影响居全国前列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
2、依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八条规定: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规划。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3、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4、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5、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6、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
9、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10、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五、办理程序
1、创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市(州)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申请;
2、审批办初审申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综合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组织实地考察;
4、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和审核意见;
5、审批办拟文与综合处会签,经厅长签发后,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及示范文本
1、国家工信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
2、国家工信部《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规简函[2009]226号)。
12、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
一、项目名称: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黄金产业政策;
2、符合黄金行业发展规划。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
2、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比例尺1:2000,3度带坐标);
3、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审批认定文件;
4、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报告;
5、矿界有争议的,应附有关部门的裁定书;
6、股份制形式开采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专家出现场勘察和评审、论证;
4、形成审批结论,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许可初审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许可初审
二、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二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4.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民用爆炸物品安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0.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1.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民爆处组织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并核发许可。
六、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