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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被拖欠货款有保障了
发布时间:2020-09-10 08:38:00      来源: 字体: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是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实践中突出问题,以“及时支付”为核心,构建支付保障体系,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为切实推动《条例》在吉林省贯彻落实,在此前“吉林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基础上,将增加全省统一的“吉林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热线功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均可通过96611热线电话进行反映登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特别强调的是《条例》要求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拒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于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下一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投诉处理解决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建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附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docx
责任编辑:吉林省工信厅_李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