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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台(站)、进口发射设备审批
发布时间:2017-01-04 08:46:00      来源: 字体: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一、项目名称: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8。 

  三、申报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频率批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国无管表1及相关业务的表2-11 

  3、设台方案和营业执照。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和技术审查;  

  4、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施工和试运行;  

  5、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现场验收后核发电台执照。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一、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三、申报条件: 

  (一)对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2、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一致; 

  3、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二)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除应符合上述3、5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的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2、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与我国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4、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电磁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二)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应提交(一)中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3、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和技术审查; 

  4、审查合格后形成审查意见,按有关要求施工和试运行; 

  5、企业向审批办提交试运行报告,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后核发电台执照。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4、无线电频率指配 

  一、   项目名称: 无线电频率指配。 

  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 

  规定; 

  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函;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3、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如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留存复印件); 

  5、属划分行业专用的频率,需提供该行业上级部门出具的频率配置使用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业务的,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审查; 

  4、审核未通过,审批办答复申请人原因。审核通过,审批办行文批复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一、项目名称: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29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条件: 

  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机电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具体审核后送机电进口机构,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4、提交机电进口机构的证明和相关材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5、海关放行后一月内取样品送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 

  六、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责任编辑:李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