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
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原《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吉国密字〔2007〕162号)废止。
二○○九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安全保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的责任制度,履行安全保密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分级负责”的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四条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行业监督与指导;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
(四)组织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失泄密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密工作责任。
(九)国防科工局赋予的安全保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军工集团公司承担本系统驻吉林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密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承担其管理的驻吉林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保密主体责任。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安全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安全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听取安全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安全保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保密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防范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发生。
(四)为安全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工作。
(二)督促检查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防范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三)协调处理安全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大力支持并督促安全保密工作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保障安全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军工单位、地方民口协作配套单位的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军工集团公司负责考核所属驻吉林省单位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明确,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负责考核其管理的驻吉林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各级安全保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述职考核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治安案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其他分管业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
(二)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可能导致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整改不力的。
(三)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年度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数量较大的。
(四)安全保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和治安案件的。
(五)本单位或本人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发生泄密事件或重大治安案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密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