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三、申报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要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石化处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