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6〕191号)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任务。
聚焦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
(二)行动时间。
本次专项行动自2026年5月启动,6月底结束。1.摸排检查对象(5月25日-6月3日)。2.现场检查(6月4日-6月27日)。3.总结报告(6月28日-6月30日)。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未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2.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未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
3.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
4.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
5.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
6.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
7.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
8.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本次专项行动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吉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全程参与。各市(州)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通知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统筹抓好企业政策宣传、执法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开展全面摸排。各市(州)工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填报《企业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26年6月3日前将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工信厅jlzy8904578@163.com。原则上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生产、电池换电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应全部纳入。
(三)提升管理能力。督促辖区相关企业严格履行溯源管理、合规利用等法定职责。扎实开展本辖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暂行办法》要求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全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
联系人:省工信厅 白佳齐,0431-87079620
省电检院 戚伟佳,0431-85652095 周天水,0431-80527177
电子邮箱:jlzy8904578@163.com
附件:企业名单汇总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