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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公务员身份
咨询时间:
2019-07-26
咨询用户:徐红岩
咨询内容:
我父亲徐国春原蛟河市商业局退休干部,退休后划分到蛟河市经济贸易局,后来又归属于蛟河市工信局,一直享受公务员待遇,领取公务员工资,于2018年11月去世,是执行蛟人字(1997)15号文件,第二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规定,提前退休。但并没有离开岗位,实际上一直工作到2001年11月,退休前一直在行政单位行政岗位工作,工作单位没有改变,工作性质内容没有改变,工作单位名称由商业局改为商业总公司,工作单位名称的改变不能影响工作人员的身份,退休时仅仅51岁,当时在副市长崔志刚同志动员下,是为了减轻政府压力,,按照蛟人字(1997)15号文件提前办理的退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批准徐国春同志享受公务员抚恤金
受理日期
2019-07-29
答复日期2019-07-29
受理部门
省工信厅
回复内容:
你好,感谢你对工信厅网站的支持,你所咨询的问题不在我厅职能范围内,请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