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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法规解释

咨询时间:

2018-01-22

咨询用户:白金龙

咨询内容: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吉工信办联[2016]1号)的第12条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金需提供的材料”中的第18项和第23项都是“股东股份变动情况表(由担保机构填报制式表格)”,第19项和第24项都是“增资股东陈述书,陈述书应当包括继任股东本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等内容(原件,需签字、盖章、按手印)”,请问重复的内容有何区别? 另外,“股东股份变动情况表(由担保机构填报制式表格)”到哪里去下载?

受理日期

2018-01-23

答复日期2018-01-26

受理部门

省工信厅

回复内容:

网民白金龙,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法规解释”问题回复如下。     2017年10月1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3号令)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要求,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由前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目前变更备案要件主要有: 变更说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仅限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发改、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报告,验资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详询属地监管部门,联系人电 张孝华,电话 0433-28133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