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工信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驻吉各直属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4年第34号)要求和省政府具体工作部署,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对我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规范、核实,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的涉企保证金,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执行,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再征收。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对辖区内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认真清理规范,12月底前公布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省级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及时做好问题线索转办等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解读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