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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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要求10月底前省政府要完成全部现有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并公布名单,时间紧迫,任务繁重。9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了《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我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现有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市(州)组织2020年4月1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或化工集聚区申请现有化工园区审核认定,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化工园区,不再接受现有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各市(州)政府于10月14日16时前向化工园区领导小组提交认定申请,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至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认定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2日内送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后续现场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视情况自行开展,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单位意见报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认定报告报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审议。
认定通过的有整改任务的2021年8月31日前必须整改完毕并通过现场考核,未整改完毕的撤销化工园区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和再次认定未通过的撤销化工园区,且3年内不接受新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8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各市(州)政府下发提前组织化工园区准备申报材料的预通知,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调整申报材料,形成必备条件材料、审核认定申报材料、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本并附一个光盘,所有材料共准备20套、光盘15个。
联系人:马力利(省工信厅) 0431-87077766 13342587755
韩 星(省工信厅) 0431-87075103 18626642116
附件:1.吉林省现有化工园区审核认定评分标准表
2.对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的补充说明
3.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联系人
吉林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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