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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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县(市)工信(经济)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740号)和《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企〔2014〕50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16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
二、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对照填报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绩效自评。
(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属地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
三、组织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组织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形成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1),并向所属市(州)、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分别提交。中省直相关企业形成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直接报送省工信厅对口处室。
(二)各地工信、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州)、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资金支持的类别分别形成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2),于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信厅(分类别的绩效评价报告作为正文附件,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作为分类别的绩效评价报告的附件)。同时,将绩效项目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信厅规划与投资处电子邮箱gxtghtzc@163.com。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按时提报绩效评价材料。
(二)省工信厅、财政厅对各地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同时,结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形成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评价结果,并将作为2018年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信厅规划与投资处: 陈晓涛 0431-88904525
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 张 利 0431-88550565
附件:1.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3.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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