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