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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章程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1-04-27 11:4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企业联合会(JILIN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JEC)简称为:吉林省企联(以下简称省企联)。

  第二条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章程所称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企业联合会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代表企业参与协调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省、市、自治区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体系,指导与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省内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十六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各市(州)、县(市、区)企业团体;

  3、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其他相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改革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2、在促进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4、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宜;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免去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秘书长提议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和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以及执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规定任职年龄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第四十七条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企业家协会(JILI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EDA)简称为:吉林省企协(以下简称省企协)。

  第二条本会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章程所称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吉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省、市、自治区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体系,指导与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省内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十六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市(州)、县(市、区)企业家团体;

  2、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相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改革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2、在促进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

  4、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宜;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免去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秘书长提议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和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 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 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 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 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以及执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规定任职年龄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第四十七条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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