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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企 联 信 息(第一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8-04-02 10:0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姜国钧理事长参加

  全国企联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企联系统2017年工作,安排好2018工作,推动企联系统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18年1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企联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同时举办中国企业家专题讲座第十四讲。我会姜国钧理事长参加了会议并在大会上做了工作交流发言。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企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讲话。朱宏任理事长在讲话中总结了中国企联2017年工作情况,介绍了2018年企联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工作安排,强调了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为新时代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朱宏任在大会上对吉林省企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研给与充分肯定,他说,吉林省企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组成调研组,就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了《关于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的调查报告》,得到省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王忠禹会长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各地企联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和企业发展需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意见建议。

  吉林、浙江、重庆、四川、福建、大连、无锡地方企联代表就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文件精神,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及面临的问题做了工作交流发言。姜国钧理事长围绕我会工作实际情况,就我会开展的品牌服务工作,做了“弘扬企业家精神,创造性开展企联工作”的交流发言。会上,各省企联就新时代如何推动企联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分组讨论并汇总。

  在召开全国企联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之际,中企联还举办了中国企业家专题讲座第十四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就“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了专题讲座。徐善长司长介绍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科学内涵,指出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特征是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建设现代化体系。对如何从完善产权制度、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开展深化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等问题进行阐述。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联,副省级城市企联、企业家协会和全国性企业社团代表近100人。我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微、会员部宗华、延边州企联副会长金美兰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来源:会员部

  省企联参加公主岭市工资集体协商观摩会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1月16日上午,省工会组织开展了公主岭市工资集体协商观摩会,观摩吉林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全过程,学习交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经验,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

  此次会议得到了省、市劳动关系三方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刘畅处长、省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雷万明部长、省企联会员部王一如副部长、市总工会刘英文主席、市人社局李奇副局长、市工商联张崇旗书记和市企协张洪波秘书长出席会议。市企联、市工商联、开发区园区分别派出了企业代表团及全市各乡镇街道、局工会主席和基层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共计2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观摩会上,吉林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首席代表就职工年度工资平均水平及调整幅度、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化等职工关心的问题,代表职工对公司行政方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进行磋商。双方在依法、有序的基础上,开展充分协商,协商结果达到预期目的。

  公司董事长杨伟杰和工会主席汤潮分别在协商观摩会上代表劳资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了专题发言。

  此次协商观摩会,对实施《条例》具有指导意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通过协商各方形成合力,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起到示范作用。

  来源:会员部

  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不能免除补足出资义务

  案例: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赵某、钱某各持50%股权。认缴期满时,两位股东用于缴纳注册资本的认缴资金来源于专门代替股东出资的垫资公司。代替出资完成之后,甲公司遂通过借款等名义将1000万元归还给垫资的公司。之后,赵某因与钱某产生分歧,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孙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赵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孙某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要求孙某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出资。之后,孙某未补足出资。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赵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赵某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再是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时对于出资未到位这一事实,受让股东孙某知晓并承诺履行补足义务,即使原股东负有补足义务,也已经转让至新股东名下;甲公司对前述情况清楚并接受,故已无权再要求原股东赵某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孙某承诺补足出资,公司曾要求受让股东补足出资,均不能构成对原股东赵某法定义务的免除。遂判决:赵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是否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而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补足出资责任主体的法律问题。由于对出资不实之法律责任不够重视,实践中不少人对其中的问题,如补足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等,认识不清;有的投资者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警剔性不高,受让股权后还来不及经营即已陷入出资不实的纠纷中;部分不诚信的投资者甚至试图通过股权转让金蝉脱壳,企图从出资义务中逃之夭夭。

  通过本案例需要澄清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尚失而免除;且因该义务的履行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受让股东、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受让股东知晓并承诺由其补足出资的,相关的法律后果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对于补足出资义务应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选择向两者中任何一个主张权利,亦可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股东明知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的,无权在接受股权后再要求出让股东补足出资,有权要求的主体为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等其他主体。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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