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经济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中省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到2020年,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化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数“将突破40万人”的规划。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试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三章 强化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
第四章 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 加快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六章 健全有利于职业经理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建立职业经理人法律保障机制
第八章 加快制度改革创新,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章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 附则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实施职业经理资格证书的通知》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基本素质能力、教育培训、考试测评的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是构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管理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对于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事业职业经理人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要坚持各级政府引导及监督、市场化机制运作,按不同行业逐步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各有关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作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协调发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经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基本素质能力》标准和评价程序评审认定,取得了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并进入吉林省职业经理人才信息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章 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五条 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目的是:改变目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无法正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能力、业绩及职业道德的现状,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一个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以诚信为基础、以能力为依据、以素质为标准、以合法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试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的基本素质能力》标准、《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规定》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培训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规范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程序。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科学测评相结合,知识、素质考核与能力、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广泛应用现代技术手段,研究开发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和各个不同专业岗位特色的能力素质测评工具。
第八条 加强对评价推荐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快创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评价推荐队伍。
第三章 强化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
第九条 依据职业经理人的基本素质能力标准、考试测评规定和培训规定,组织力量选编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制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制度,审核授权省内高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培训基地。
第十条 聘请国内外资深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等担任教师,组成优秀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指导和规范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采用理论讲授、情景模拟、团队演练、实战跟踪、案例研讨、网络授课等与时俱进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分层分类抓好各层次职业经理人才的培训,使学员学以致用,成为实战型的职业经理人才。
第十二条 每年要有重点地选送一批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学习培训,重点强化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的政策把握能力、战略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本运营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等。
第十三条 把在岗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工作纳入吉林省人才培训计划,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政策机制、打造创业平台、营造发展环境等措施,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企事业职业经理人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优化,素质全面提升,形成一支熟悉市场经济、具有国际竞争力、高素质的新型企事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十四条 培训工作的量化目标为:到2015年,全省有10名跻身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名跻身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0名在业绩突出、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00名在规模以上企业任职的职业经理人。到2020年底,实现职业经理人才总数突破40万人的目标。
第四章 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我省职业经理人资格暂设定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小型企业的公司部门经理和小型、中型、大型企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级职务(其中,大型企业的部门正副经理相当于中型企业的正副总经理;中型企业的部门正副经理相当于小型企业的正副总经理)。特级职业经理人是最高级别资格,其他级别的职业经理人,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参加向上一级别的晋级。
第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的资质由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认证,暂定每年评审认证一次,评审认证及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间暂定在每年10月。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经理人队伍发展现状和实际可能,按不同状况和阶段采取不同的评审认证方式。
第十八条 对已在企业任职的各级管理人员,采取备案制评审认证方式认证。采取备案制方式认证的职业经理人,不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备案制职业经理人,由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备案文档,并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发放备案制职业经理人证书。
备案制职业经理人可以通过考试测评和评审认证程序,过渡成为考评制职业经理人,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对未任职的企业管理人才,要按照考评制评审认证程序认证,发放等级职业经理人证书,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考评制职业经理人评审认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由省职业经理人协会根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职业经理人的标准、条件,对企业管理人才的资格进行验证;
第二,对符合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按照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规定进行考试测评;
第三,对通过考试测评的,由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认证。通过评审认证的,由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经理人证书;
第四,对获得职业经理人证书的,录入省职业经理人才信息库,建立职业经理人才个人档案,并可进入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竞聘交流。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证上岗制度。依据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标准,区分企业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规范。在此基础上,明确职业经理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经过对其评审认证,核发职业经理人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要选用经营管理者时,应在具有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的人员中筛选任用。
第二十三条 准备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也要培养市场意识和拼搏精神,经过职业培训、考试测评和评价认证,获得相应的等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主动进入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实现自身价值。
第五章 加快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设,
完善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使之成为吸纳省内外、国内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培训、评价、推荐、市场化配置的服务平台,成为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企业之间的桥梁。
第二十五条 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能为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机制健全、功能完备、法规配套,发挥示范、辐射、带头作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辐射全省、直通全国、连接海外的大容量、网络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供求信息库,搜集、储存、发布人才信息,成为以业绩档案、跟踪考核、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能够提供资质认定、业绩评价、诚信查询、选拔推荐,在我省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储存、推荐、评价中心。
第二十七条 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符合标准、设施完备、内容全面、形式多样、案例丰富的职业经理人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八条 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包括户籍迁移、档案管理、人才测评、职业规划、职称评定、出国审查、社会保障、代理招聘等人事代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九条 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包括案例警示、法律咨询、合同论证、代理诉讼等职业经理人法律维权服务保障系统。
第三十条 坚持政府宏观引导与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完善各地政府部门所属的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机构的功能,鼓励规范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介机构,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形成全省统一的分级管理、功能健全、政策配套、资源共享的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网络体系。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及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化的法律法规,使用人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的责权利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有“不良行为”和不具备职业经理人条件的人员退出市场。同时,拒绝有损害应聘者权益等不诚信记录的企业进入市场。
第六章 健全有利于职业经理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把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作为影响和改变职业经理人才行为的主要手段和促进职业经理人才敬业进取、诚信规范的重要保障。
第三十四条 强化激励机制,使职业经理人成为人们渴求的职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成为人们向往的阶层。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可享受(正高级以上的)省特种人才待遇;获得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获得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可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获得初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三十六条 从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竞聘上岗的中级以上的职业经理人,可优先享受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同等人才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聘任职业经理人担当总经理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补贴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第三十八条 建立报酬与业绩相一致的物质激励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风险收入与目标奖励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方式,把职业经理人的待遇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凡是从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竞聘上岗的中级以上职业经理人,被聘为公司总经理的,并且在任期间保持公司利税收入连续三年增长15%以上的,除企业给予的报酬、奖励外,从第三年开始,可商洽由同级财政一次性从企业上交的税收增加部分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在连续任期年度内,每年按利税收入增幅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对聘任的职业经理人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岗位责任定年薪(岗位工资)、年度绩效定奖励、特殊贡献奖励期权(股份期权、补充养老期权等),对职业经理人的分配和奖励,可商洽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加大事业激励力度,建议激励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通过奖励股权参股、合作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逐步成为更高层次的企业家,从而增强其事业成就感。
第四十二条 建议各级政府设立职业经理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职业经理人予以重奖,激励有经营管理能力、热爱经营管理事业的人才投身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议制定职业经理人表彰奖励制度,全省每年评选一届优秀职业经理人(等同于省政府表彰的吉林省优秀企业家),由省政府予以命名,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第四十四条 建议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吸收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参政议政,提高职业经理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建议各级人大、政协在换届改选时,优先推选已命名的优秀职业经理人进入人大、政协担当代表(委员)。
第四十五条 健全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要理顺财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级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防止职业经理人滥用职权,以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为防止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股东利益,民营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或法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产权相约束的授权机制和薪酬风险约束机制。
第四十七条 健全完善经济法规,规范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行为,防止损害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以权谋私和违法经营。特别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离任或年度审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主体的决策层、以监事会为主体的监督层、以职业经理人为主体的执行层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体制,形成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规范运行和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健康成长。
第四十九条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培养职业经理人的法纪意识,强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当前特别要强调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纪和诚信问题,通过制度完善,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法制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努力营造遵守职业道德,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七章 建立职业经理人法律保障机制
第五十条 健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形成公平、公正、利于创业的法制环境。
第五十一条要依托省职业经理人协会建立职业经理人调解仲裁体制,组织调解职业经理人与其所在企业之间在聘用、辞退、流动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维护职业经理人正当权益,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十二条 要做好以案例警示、法律咨询、合同论证、代理诉讼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维权服务,切实保护职业经理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合法权益。
第八章 加快制度改革创新,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十三条 要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真正使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监督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立,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配置机制的形成。
第五十四条 要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导向和企业需求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打破经营管理人才的行业分割和部门所有,消除人才运行中的体制障碍,真正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企业资源转为社会资源,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价值,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走入市场成为职业经理人。
第五十五条 要把党管人才的原则与企业依法用人权结合起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人才的自主择业权,推动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主体到位。
第五十六条 民营企业要打破“家族”管理模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层层授权、层层负责的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企业利益最大化与管理者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双赢。
第九章、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十七条 成立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发展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领导兼任;
副 主 任:省商务厅主管领导兼任;
副 主 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兼任;
副 主 任: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任: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秘书长兼任。
委 员: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的有关领导及院校学者、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科研及培训机构专家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经理人协会,办公室主任由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六十条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的职能是:
1、负责制定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的相关标准、规范;
2、监督管理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统一对培训机构进行授权、督查及考核;
3、组织全省统一的考试测评工作,确保考试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4、组建由若干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的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认证工作;
5、在全省逐步推进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制发《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并负责证书的年检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与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承担办事机构的各项职能。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还负责指导、规范全省职业经理人的宣传教育、业绩导向、诚信自律、维权保障,举办评选优秀及大讲堂、沙龙、论坛、应知应会比赛,组织赴外培训考察;开展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业绩评价、职业信用评价、人才引进;建立并运作省企业管理咨询平台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吉林省职业经理发展中心作为全省职业经理人发展的探索研究工作、联络平台,负责建立并运行省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运行省职业经理人网站。
第六十三条 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对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所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1、对各级财政部门奖励优秀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2、对省职业经理人才信息库建设、省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设、职业经理人资质考试测评软硬件设备购置等所需费用,经有关部门预算评审,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3、对培训、场租、资质评价等工作的所需费用,每年编制专项项目,列入当年省人才资金专项或省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专项中安排。
4、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3号)关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指导、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为各地企业安排学习培训、评价认证等相关经费。
第六十四条 全省各企业要提高对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评价认证及持证上岗。
第六十五条 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全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议程,明确职责,加强指导,推进我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快速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