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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联 信 息(第一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20-03-19 10:28:00 来源: 字体显示:

  2019年度机关工作总结会议

  202016,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2019年度机关工作总结会议。会议由袁伟副秘书长主持,协会全体人员参会。

  首先,协会各成员从自身实际工作出发,总结了过去一年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所取得的成绩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就新一年的工作做了简要规划。

  在听取完各位同志的总结发言后,张微常务副秘书长代表协会做机关年度工作总结。她从重点活动、走访企业、配合中企联调研、三方机制工作、主题教育学习等十个方面入手,总结了2019年全年协会取得的工作进展,并简要阐述了今年的工作重点。在过去的一年里,企联的全体人员保质保量完成了既定任务,工作内容即有意义又有深意,不论是在培训主题还走访企业的选择上都契合当下经济热点,注重活动实效,并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体会,将品牌活动挖掘出了新意,让参与者能够真正有所收获。

  张微常务副秘书长指出,协会2019年的工作已经有质有量地完成,特别是几项重点工作做得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们自身的不足,协会的同志们普遍比较年轻,不论是学习能力还是工作方法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同志们能够认真总结得失,努力学习理论知识,认真履行职能,提升自我素质,在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的同时自身也能有新的进步。

  姜国钧理事长最后做会议总结发言,并对协会全体人员提出新的希望和要求。他表示,协会在等待换届的特殊时期不松懈、不掉队,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去年一年我们协会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尤其是2019年的培训和走访活动很有特色,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多新意。此外,协会与中企联紧密联系,在推介我省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利用中企联资源对接大项目、承接全国性大会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真真切切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工作劲头,力争让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姜国钧理事长还将“德”(品德),“勤”(勤奋),“恒”(恒心),“俭”(勤俭)四个字作为新年寄语送给协会的青年同志,鼓励大家提升自身修养,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磨炼意志品质,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以积极的心态投身到协会工作中,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综合部


  姜国钧理事长走访佐邻佑舍南湖托老中心、

  长发·颐天和康养中心和长发·颐天和

  托养中心(利国店)


  为更好地推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构建,1212日,姜国钧理事长陪同中国商业联合会养老产业分会会长朱金兴分别深入佐邻佑舍南湖托老中心、长发·颐天和康养中心以及长发·颐天和托养中心(利国店)走访调研。长春市长发养老综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冬梅全程陪同。

    为切实解决长春市养老民生问题,缓解长春市养老服务产品供应不足,长春市政府采用PPP合作模式推进养老产业发展,总投资7.62亿元,项目规划在长春市全面落成1个大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9个托老服务中心,9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提供2600长养老床位,为社会提供2000余个就业岗位。佐邻佑舍南湖托老中心隶属于吉林佐佑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坐落在环境优美的南湖湖畔,提供身体介护、入浴介护、康复理疗、营养膳食、康乐活动、健康管理、助行介护等方面的为老服务。长发·颐天和托养中心(利国店)设有老年商超、康复理疗室、多媒体室、老年餐厅、亲情包房、医务室等功能区,为长者提供以日前为配套的服务体系。

  来源:会员部

  

  省慈善总会、省企业联合会

  共同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座谈会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履行社会责任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1227日,省慈善总会联合主办了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履行社会责任,慈善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座谈会,吉林省慈善总会会长房俐、省民政厅长乔恒、副厅长杜文革、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杨红军、省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姜国钧、省工商联专职副书记唐睿华以及部分企业家、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吉林大学田毅鹏、李文祥两位专家从专业的角度,解读了第三次分配对慈善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新时代公益慈善在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曹和平、李万升、吴大力、韩丹、陈安源、姜凤霞、王志勇等七位我省知名企业家代表介绍了通过向社会捐赠、向困难群体救助等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

  座谈会后省慈善总会房俐会长指出: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慈善事业发展;要聚焦脱贫攻坚,切实发挥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公开透明,切实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感召力。

                                           来源:会员部

  

  

  

  员工干私活,被判赔偿公司15

  案情:

  2002年,陶某进入A公司工作。201081日,陶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陶某担任电器自控组组长,从事的是涉及该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工作,约定陶某在职期间须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该公司违约金20万元。然而,A公司发现,201312月,陶某在外私自组织人员,生产与A公司的产品构成原理一样,产品形状相类似的包装机,低价对外销售,与A公司开展同类包装机械产品的市场竞争。

  A公司认为,陶某的行为严重违约,且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经济利益,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在A公司履职期间,组织人员生产与公司的产品构成类似的包装机,并且对外销售,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已经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亦违背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据此,法院判令陶某给付该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也需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很多人认为,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竞业限制系指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从上述条款的表述来看,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的,而且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均表达的是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但也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义务并不仅限于离职后,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从上述条款“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一条款首先是肯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并”字后面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问题,和竞业限制的适用区间没有联系。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问题,也不能必然推导出在职期间不能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当今社会,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掌握的信息和技术,而国家对于商事制度的改革和对大众创业的鼓励,也让部分劳动者蠢蠢欲动,他们往往经不住诱惑,利用其在公司任职的优势,获取公司的信息和技术,开展与公司竞争的业务,这种“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抑制了用人单位开发发现新技术和新信息的动机,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因此,这种行为在劳动法中,也应当予以负面评价。

  因此,我们认为,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制度的明确确立十分有必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各个岗位的涉密和重要程度,与劳动者约定在职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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