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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企 联 信 息(第五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8-06-27 11:0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赴四平市

  开展弘扬企业家精神走访调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培育和壮大企业家队伍,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4月24日,姜国钧常务副会长率我会调研组赴四平市走访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宇集团,并与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四平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和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家们座谈交流。

  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始于公元1908年,是吉林省七家中华老字号企业之一。温亚龙董事长始终致力于李连贵饮食文化的宣扬,他多年来践行的企业管理理念就是对内管理亲情化、对外经营诚信化、企业发展科学化、走向世界靠文化,这与他拥有坚持不懈的奋斗精神、尊崇广厚忠诚的思想密不可分。

  吉林省华宇集团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几年来,总裁赵洪新积极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条,探索形成了“华宇幸福汇全龄化宜居社区‘健康、爱、幸福’的核心理念”,以幸福人生、幸福家庭、幸福社区、幸福社会为宗旨,培树起影响中国房地产未来健康发展的企业责任,脚踏实地用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

  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卢宪臣和总经理孙国敬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2018年,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敬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他们把企业家精神凝聚成十个字——执着、厚道、开明、决断、创新,涵盖了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责任等各方面。

  四平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国宏表示,企业家是财富创造的组织者,要有钻研精神、敬业精神,发挥纳税、安置就业、推动产业发展等社会作用,为社会创造价值。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薛亮表示,真正的企业家不会受年龄、地域、企业规模等限制,而是拥有为社会做奉献的心、为社会做实事。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表示每个企业都有独特的、突出的企业家精神,如奋斗精神、实干精神、社会责任感、执着的信念等,企业家们正是依靠这些精神带领企业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希望四平市企业家继续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共同为四平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赴吉林省

  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4月27日,姜国钧常务副会长率我会调研组赴吉林省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与宋尚龙董事长等进行深入座谈交流。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围2017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393位;入围2017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名第179位。公司的《民营企业实现“产业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的并购整合管理》荣获第20届全国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公司董事长宋尚龙在2010年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公司获得的多项殊荣既是对公司发展的肯定,也是对宋尚龙董事长多年来践行的企业家精神的褒奖。

  宋尚龙董事长强调,企业家在员工管理上,要注重人才阶梯式培养,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增强企业凝聚力;在企业发展层面上,要用战略的思维、长远的眼光制定好企业规划,做好资源规划、资产规划、资本规划,并根据环境发展动态调整;在社会贡献方面,除了税收贡献、安置就业贡献等,还要为国家、社会、人民展现正能量,为国家大健康产业做出贡献。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对吉林省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的发展给予肯定,强调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精神引领者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希望亚泰集团总结优秀管理思想,抓住新时代的机遇,继续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企业发展规划,促进吉林经济振兴发展。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赴长春

  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5月4日,姜国钧常务副会长率我会调研组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与董事长曹和平、监事会主席闫福录、副总经理吕文平和总经理助理吕飞等进行深入座谈交流。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商业企业、行业知名企业,入围2017中国企业500强和2017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集团董事长曹和平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集团所属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二线城市超大型购物中心多业态与多功能综合管理》荣获第22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这正是对曹和平董事长多年来带领集团上下共同践行企业家精神取得成果的褒奖。

  曹和平董事长始终牢记一名党员企业家的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人民利益看得最重。他始终坚守的企业家精神有:要思考,既要有战略层面的决策思考,又要有战术层面的实施思考;要有能力,既要有疏导主要矛盾的能力,还要有解决个别矛盾的能力;要有胸怀,既要容纳各种各样的人才,也要有担当精神,还要心有大我;要有承重,既要有面对困难的承载心,还要有坚持的决心;要淡泊名利,不患得患失。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稳步发展给予肯定,强调企业家精神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是引领企业的带头人,希望企业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继续弘扬企业家精神,把企业家精神升华为企业灵魂,为发展百年欧亚奠定基石,为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赴长春

  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5月4日,姜国钧常务副会长率我会调研组赴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与王福胜董事长、张英杰质量副总经理等进行深入座谈交流。

  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是我省重点民营企业,公司的《民营食品企业阿米巴经营模式的构建》荣获第23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2018年,王福胜董事长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公司和王福胜董事长获得的荣誉正是企业上下一心践行企业家精神的体现。

  王福胜董事长始终坚持的企业家精神是诚信仁义、积极进取,致力于为国家创造税收、承担社会责任,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和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他的倡导下,企业形成了诚信、感恩、尊重、合作、分享、创新的价值观,对待顾客、员工和供应商讲诚信、讲良心,打造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的优秀企业。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对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多年来的发展给予肯定,希望企业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继续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设好人才队伍,做好管理创新和产品创新,用小产品占领大市场,在食品行业领域越做越强,为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赴长春

  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5月10日,姜国钧常务副会长率我会调研组一行赴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主题,与旭阳集团总经理高剑飞、副总经理赵洪军等企业管理者进行了深入的座谈交流。一同参加走访调研的还有长春市企联、企协副会长冯占祥、副秘书长杨凤义和副秘书长郝泉成等。

  旭阳集团在今年4月23日刚刚完成新一轮混改,引入新股东,进一步加深了市场化程度。据高剑飞总经理介绍,旭阳集团是老国企的底子,经过国有资产重组和改制,于1999年成立了集团公司。目前集团发展态势向好,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拓展新市场、开发新产品,形成了技术和管理的双创新机制。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集团董事长冯浩的锐意进取、脚踏实地的领导风格密不可分。

  2018年,旭阳集团董事长冯浩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这一荣誉称号是对他多年来践行企业家精神的褒奖。冯浩董事长的企业家精神体现在他对企业的大公无私上,拥有极高的政治修养和个人素养;体现在他坚韧不拔的毅力上,瞄准目标绝不放松;体现在他的踏实务实上,深入一线,把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成果落到实处;体现在他严于律己、发挥核心作用上,与大家团结一心、共谋发展;体现在他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上,视员工发展为己任,努力为社会做贡献。

  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对旭阳集团多年来的发展和改革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冯浩董事长一直践行的企业家精神给与了高度赞扬,并表示希望旭阳集团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继续弘扬优秀的企业家精神和品德,为企业长远发展铺平道路,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促进吉林经济振兴发展。

  来源:会员部

 

  打架斗殴事件中,“严重”如何判断?

  案例:

  王某于2009年11月进入A公司,担任涂料区操作工。2015年3月29日,王某与案外人步某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案件事实记载:2015年3月13日15时55分许,王某与步某在A公司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并打架,造成王某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该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为:步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7,000元,王某放弃追究步某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5年4月9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书,内容为王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三章66.1.10规定:“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打架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王某于2015年4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安排健康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员工手册》第六十六条66.1.4规定对于争吵、打架至何种程度方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A公司在适用员工手册的该规定辞退员工时,还需考量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

  本案中,王某确认其与A公司员工因工作问题发生了口角,但A公司未曾举证证明王某与其他员工发生的口角造成了严重的影响。A公司认为王某与其他员工存在打架的行为,王某表示其并未动手,属于受害方。笔录中并未提及王某存在打架行为,而仅是被殴打方。A公司主张案外人亦受伤,不排除被王某打伤的可能。但就案外人的伤情,公安部门并未作出处理,在王某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中,案外人承担向王某赔偿的责任,未体现王某也需向案外人赔偿。

  故根据上述证据,法院难以认定王某存在打伤案外人的事实,难以认定王某有攻击他人的行为。整个事件中,王某更倾向于处于受害方的地位,其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较小,尚难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法院经调查发现在王某与步某发生纠纷的次日,步某“在上班过程中被派出所带走”,其根据公安部门开具的《验伤通知书》进行验伤,检验结论为“头部外伤”。因此,王某声称其与步某冲突中“未还手”,仅是被殴打方,与目前在案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不一致,故其关于不存在打架行为的主张,本院实难采信。

  现A公司《员工手册》第66.1.4条明确规定“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打架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尽管冲突的后果造成了王某肋部骨折而构成轻微伤,步某向王某作出了赔偿,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王某未与步某发生“争吵、打架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A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纠正。

  分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即是对“严重性”进行判断的案例。一审中,认定劳动者在打架事件中系“被害者”,其“更倾向于处于受害方的地位,其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较小,尚难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双方又进行了举证,法官通知证人到庭,发现一审中证据的瑕疵,经查证,劳动者并非一审中判定的“被害者”地位,其进行了还手,且将对方打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劳动者涉及“争吵、打架”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虽然本案一审二审结果不同,但是论理过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本案,法官在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判断过程中,十分关注对客观情况的挖掘。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何为“严重”时,法官十分注重从双方举证中探究事情的真相,综合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的本意、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结合举证责任,判定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除此之外,依据“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时,极有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在本案中有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谈话笔录、证人等证据进行考察。很多情况下,单位可能并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有的甚至连监控的记录也没有,只是单位员工的所见口述,依此作出解除决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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