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暨全省企联系统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
2月5日,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暨全省企联系统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省工信厅副厅长孙大维,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曹家兴,副会长、副理事长张勇,副会长、副理事长郑秀芳,常务副秘书长张微出席会议。
会议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张勇主持。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曹家兴传达贯彻中企联秘书长会议精神及中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企联系统工作高质量发展》讲话;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做了关于《吉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要点》的报告;副会长、副理事长郑秀芳宣读了《关于提交第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2017年增补、调整会员企业情况的说明》,经常务理事审议一致通过。
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7年省企联、企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工作越来越主动,越来越规范,得到省委、省政府、中企联领导的肯定及社会各界的好评,这将对2018年协会工作起到积极的鞭策和激励作用。2018年,又是不平凡的一年,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和工作。企联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特殊雇主组织的职能,在三方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还面临着改革脱钩、换届问题。我们要保证日常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抓住机遇,改革创新,适应把握引领新常态,推动企联企协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会议期间,省企联企协秘书处还将本届协会近七年的工作编录成工作专题片,向常务理事会成员进行汇报。
来自各市(州)、县(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长、秘书长,部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60余人参加会议。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理事长参加省委宣传部召开的
企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座谈会
2月6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企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颖主持,我会姜国钧理事长、张微常务副秘书长和会员部庞博部长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
会上,省企业联合会、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分别从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创新创业和企业宣传介绍各自的工作实践,并对加强全省企业创新创业工作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企业宣传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我会姜国钧理事长从企业家恳谈会、专题调研、政银企对接会、企业家学习培训、企业家健康体检、法律咨询日活动、信息沟通渠道、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推广企业文化和组织召开全国性会议等十个方面介绍了我会在企业宣传工作方面的做法和亮点。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颖指出,此次会议使省委宣传部对企业创新创业和企业宣传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参会的省直相关部门有各自的优势、品牌活动、宣传平台和载体,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帮助企业成长和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就业,弘扬企业家精神,重视人才培养和企业文化建设。她还表示,会后,省委宣传部会继续与各部门对接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对企业创新创业和企业宣传有利的项目和平台,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宏扬企业家精神,培育企业文化。
来源:会员部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召开2017年度机关工作总结会议
2018年2月7日,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了2017年度机关工作总结会议。协会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张微常务副秘书长回顾了七年来协会全体人员的成长与进步,总结了2017年协会重点工作。姜国钧理事长做会议总结讲话,对协会全体人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张微常务副秘书长指出,2017年,协会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都严格践行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在专题调研、企业家恳谈会、省外学习培训、雇主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向国家推荐我省优秀企业和党支部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了上级部门和会员企业的一致好评。她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继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做到严格自律、积极向上树立正能量。
姜国钧理事长希望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要继续认真学习,用知识武装自己,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不懈,勤勤恳恳,不断钻研和探索,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继续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投身到协会工作中,全心全意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大形势下,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平台,为吉林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会员部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并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案例:
张某与J劳务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Z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1月13日,J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载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8,160元,以上款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J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张某支付人民币48,160元。
2016年4月,张某经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6年12月10日,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2016年11月27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6年1月13日起恢复与J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对于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要求与J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在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前,劳动者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无法预知,对自己是否患有职业病亦未可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完整不真实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定。当鉴定结论显示劳动者因工或因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法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J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张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J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张某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2016年12月10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而张某2016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张某与J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12月10日终止。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