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企联概况 企联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视野 管理创新 培训认证 企联信息 雇主工作 企联会刊 会员单位 健康知识
当前位置:2017年    
2017年
企 联 信 息 (第九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7-10-19 11:09: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副主席、中企联会长

  王忠禹、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等领导同志对

  我会调查报告做出重要批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省企联、企协四月份组成调研组,在王国发会长的带领下就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开展专题调研,历时3个月,形成了《关于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的调查报告》。

  报告重点阐述了我省企业在抢抓机遇振兴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效,分析了企业在抢抓发展新机遇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企业培育发展新亮点的对策建议。报告上报省工信厅,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9月2日,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副主席,中国企联、企协王忠禹会长对我会上报的调研报告做出批示:“国发同志:看了送来的报告很受鼓舞,企联为政府、企业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通过调查报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供领导和企业家参考。报告中提出的扩大亮点、促进优势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很有参考价值。”

  8月17日,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对我会上报的调查报告做出批示:“此调查报告反映我省企业发展情况较详实,所提建议很好,请林武、育辉同志阅研。”

  8月20日,省长刘国中对我会上报的调研报告圈阅。

  8月16日,省委常委、秘书长张安顺在我会上报的调查报告圈阅。

  8月31日,中企联常务副会长朱宏任对我会上报的调研报告做出批示:“吉林省企联企协撰写的这份调查报告,紧扣习总书记的要求,主题突出,内容充实,既反映了新形势下吉林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优势与不足,也提供了大量鲜活的案例。我已批转中企联有关部门阅研并反映。感谢国发会长、国钧副会长及协会同志们的努力与出色工作。希望中企联与吉林企联企协密切合作,在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方面做出更大成绩。”

  8月17日,省工信厅厅长朱天舒在我会上报的调查报告上圈阅,并转至主管厅长及相关处室研究落实。

  省委、省政府领导、中企联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中企联高度重视和关注我省企业发展工作,是对我省企业抓住新机遇新亮点,谋求新发展,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多做贡献的关切和期望,也是对省企联、企协工作的肯定和激励。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和中企联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把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的加快

  振兴和我省企业在更高层次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会员部

 

  省企联参加沪吉两省在长春召开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交流会

 

  为进一步提升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水平,学习交流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9月13日,在省政协同馨宾馆召开沪吉两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吉林两地人社厅、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相关人员,三方四家人员分别就构建和谐关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和交流。

  吉林省人社厅介绍了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方面主要开展的工作。一是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建设工作,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提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做出重要指示,及时调整吉林省劳动关系委员会组成人员,目前全省已有48家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进行了组成人员调整工作。二是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委省政府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6年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三是不断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结合我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实施方案》。今年又出台《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开展了全省企业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四是不断加强新业态互联网用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吉林省总工会介绍了我省积极推进《中华全国总共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的落实工作和各地近几年来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运行和发展情况。各级工会积极规划设定目标和任务,有效推进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效果。

  省企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重点介绍了加大对企业维权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企联企协雇主组织的代表,重点在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法律维权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力度。抓住贯彻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经验交流会精神的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整理编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手册》,提供各地区企联及会员企业学习;依托《企联网站》、《东亚企业家》和《企联信息》等渠道,以专栏的形式提供法律知识维权问答;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日活动,发挥企联法律顾问团重要作用,为企业企业答疑解惑;利用会议、培训、杂志等方式进行宣传,强化社会各界对雇主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此次会议交流,对推进协作体系、积极调处劳动关系矛盾、推进集体协商、着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增强职工责任意识、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不断提高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环境奠定良好基础。

  来源:会员部

 

 

  我省一汽集团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2017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在南昌发布

 

  2017年9月10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江西南昌发布了2017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100大跨国公司名单及其分析报告。三个500强榜单涵盖了我国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共计1080家大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分别有245家和175家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主持大会。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奇,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刘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大会并致辞。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企联特邀副会长王基铭发布2017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王忠禹做了主旨讲话。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李德成,驻会副会长黄海嵩、尹援平,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殷美根,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刘捷,江西省委李贻煌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此外,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家和大企业代表、跨国公司代表、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代表共10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王忠禹指出,本次高峰论坛以“创新敢为担当,做强做优做大”为主题,就是要引导广大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主攻方向,改善供给质量,增强发展后劲,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取得企业发展新突破。弘扬企业家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创新驱动,迈向价值链中高端;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供给质量;牢牢把握“一带一路”机遇,扎实推进跨国经营。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主动承担起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撸起袖子加油干,继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攻坚克难,敢做善为,扎实做强做优做大,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我省一汽集团、长春欧亚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围2017中国企业500强;长春欧亚集团、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围2017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一汽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围2017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省企联常务副会长姜国钧、副会长张勇、常务副秘书长张微、会员部宗华及相关地区企联领导和省内入围500强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来源:会员部

 

 

  中企联企协驻会副会长黄海嵩来我会调研

 

  9月1日,中企联企协驻会副会长黄海嵩来我会调研。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予以接待。

  黄海嵩会后简要介绍了中企联近期主要工作情况,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汇报了省企联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双方就企联企协主要职能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中企联企协调研组一行还观看了省企联企协拍摄的工作纪实片。

  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说,在王国发会长的领导下,省企联企协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做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赞誉。他表示,省企联企协将在中企联企协的指导下,继续履行好雇主代表组织职责,做到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中企联企协驻会副会长黄海嵩对吉林省企联企协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吉林省企联企协继续为广大企业、企业家做好服务工作。

  省企联企协会长王国发会见了黄海嵩驻会副会长。

  来源:会员部

 

 

  吉林市企联组织部分企业赴长春优秀企业参观学习

 

  为进一步提升吉林市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做强做优,9月15日,吉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部分企业赴吉林省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两户省内优秀企业参观学习。本次活动得到了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的大力支持,省企联企协领导积极帮助安排和衔接,会员部部长庞博全程陪同,保障了参观学习活动各环节衔接无暇,学习活动顺利完成。

  吉林市学习团队先后参观了企业生产现场,并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在企业现场管理、智能制造、生产流程管控、企业文化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学习到了好的经验和做法。参加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参观学习两户优秀企业,拓展了管理视野、开拓了管理思路,受益匪浅、不虚此行。

  吉林市工信局相关处室领导、市企联培训部负责人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优秀管理者一行40人参加了本次参观学习活动。

  来源:吉林市企业联合会

 

 

  有限公司隐名股东如何办理股权变更

  案例:

  2007年3月14日,张某和杨某签订合伙出资协议约定:1、杨某出资877.501万元,张某出资360.499万元,共同持有L公司61.75%的股权;2、杨某持有43.77%股权,张某持有17.98%股权;3、张某的股权由杨某代为持有、行使。

  后张某按协议将投资款如数支付给杨某,并由杨某以出资形式缴纳给L公司,杨某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200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某代为持股从2007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7日;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30日内,杨某应根据协议将张某之股权变更至张某名下,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杨某应以市价收购上述股份。

  2008年11月25日,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2月底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后张某因杨某未依约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张某为L公司之股东,持股比例为17.98%并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判令杨某向张某支付前述股权等值之金额(暂计)400万元。

  杨某辩称:张某仅向杨某支付200万元,另160余万元未实际出资,应予扣除。张某要求确认L公司股权并变更登记违反法律规定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杨某愿意按市场价值偿还张某出资款。

  本案裁判结果为确认杨某持有的L公司股权中17.98%(价值人民币360.499万元)为张某所有;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某张某的名下。

  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商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对当事人之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协议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但是,有限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的特点,考虑公司稳定经营发展,对股东资格的流转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争议股权虽应为张某所有,但张某并不当然成为L公司的股东,杨某在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为张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形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杨某为张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L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该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审理中,法院在L公司张贴通知,并向L公司部分股东发出通知,说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如L公司股东对张某、杨某之间的股权变更登记有异议,应按规定收购争议的股权,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回复。后马某等八位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变更登记。因此,张某、杨某之间股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已经成就,张某要求杨某履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隐名股东的诉讼请求。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0-2011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电话:0431-82781373 传真:0431-82781373
地址:长春市建设大厦2506号 邮编130051
备案号:吉ICP备FEP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