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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企 联 信 息 (第八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7-10-19 11:06:00 来源: 字体显示:

 

 

  金育辉副省长对《第十三次企业家恳谈会》企业家反映的问题做重要批示

 

  7月19日,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了第十三次企业家恳谈会。王国发会长主持会议,副省长金育辉,省工信厅长朱天舒,省科技厅厅长李建华参加了会议。与会企业家争先发言,直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对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心声。 恳谈会后,省企联、企协将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形成《关于在第十三次企业家恳谈会上企业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报告》,报告从汽车产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工业企业冬季用煤、加大扶持民营企业力度、关注和支持本地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进项目落实、企业维权难七个方面提出企业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反应了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呼声和建议。报告报金育辉副省长及相关部门,金育辉副省长高度重视企业企业家们提出的困难和建议,做出批示:请志国秘书长阅,针对相关问题帮助解决,可召集专题会议商量一次。高志国副秘书长批示:请省工信厅详细梳理有关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必要可以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朱天舒厅长批示: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推进。办公室拟办意见:拟请马军、张毅、毓刚、大维、大明副厅长分别阅处。建议装备处会同规划处、石化处、食品处、创业处、信息化处、融资处、资源处、医药处、科技处、原材料处等处室,梳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厅务会专题研究,抓好工作落实。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

  来源:会员部

 

 

  姜国钧理事长赴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就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情况开展调研

 

  8月8日,省企联企协调研组在理事长姜国钧的带领下,就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情况赴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研。

  调研组一行走访了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产品展厅、在建工程等,并与总经理白岚等进行座谈交流。总经理白岚介绍了公司产品、生产模式、供应链、发展前景等方面情况。

  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隶属于中粮集团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总投资8.65亿元,2017年建设年产3万吨聚乳酸原料项目和年产3万吨聚乳酸制品项目,其中,膜袋类1.2万吨,餐具约四千吨,年底或春节前投产。聚乳酸产品应用的领域广泛,前景可观,环保可降解,主要去向的三分之二应该是用于长纤维、短纤维之类的纤维产品,如用于页岩油、页岩气开发的短纤维,还可用于手术线、创可贴内膜、医学零件等。

  姜国钧理事长对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发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他表示,从吉林省来说,聚乳酸产业既符合我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实际,又将环保与经济实用紧密结合;从整体经济情况来说,聚乳酸产业还可以带动很多高附加值产业,如电子元件、航空、医疗等高端领域的应用实践,很有发展前景。他希望企业继续抓住聚乳酸产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把聚乳酸产业链做大做强。姜国钧理事长说:王国发会长十分重视聚乳酸项目,亲自委派调研组到企业实地进行考察了解项目情况,省企联企协作为企业的“娘家”,会继续帮助企业宣传,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会员部

 

 

  敦化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7.18企业家活动日”系列活动

 

  2017年7月18日,敦化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全市由60家企业参加庆祝建党96周年和纪念我市“7.18企业家活动日”活动。

  下午15时整,随着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凤群发令枪的响声,参加“东北亚药品杯”登山比赛的75名运动员,象离弦的箭直奔北山山顶,2公里的比赛行程10分钟的时间,冠军诞生了,打破了历届登山比赛的记录,充分展现了企业员工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

  晚上19时,由敦化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承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吉林省东北亚股份有限公司、东北亚药品经营公司、华阳视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办的为“党旗曾辉、为敦化增彩、为企业增效,东北亚药品杯7.18企业家活动”文艺演出在文化广场举行。

  演出在大合唱《祖国不会忘记》的乐曲声中拉开序幕,伴随着《走向复兴》的旋律,企业家代表走上舞台与企业员工们共同完成了这意寓深远的合唱。诗朗诵《意气风发的企联人》,不仅道出企业家的心声,更展示了当代企业家的别样风采。一首《爱在天地间》把晚会推向高潮。这些由企业员工自编自演的节目,不仅吸引了众多观众,还赢得了观众阵阵掌声和啧啧称赞。

  当大屏幕上播放《敦化市7.13洪涝灾害情况汇报》片时,现场鸦雀无声,灾区人民的灾难牵动着现场每个人的心,当市政府党组成员、敦化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长刘国英同志宣读《敦化市企业家抗洪救灾倡议书》后,参加晚会的企业家们纷纷为灾区捐款奉献爱心,据统计现场捐助现金46万元,价值5万元的奶粉。

  参加7.18系列活动的领导有敦化市委副书记徐鹏、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凤群、州企业联合会副会长赵哲学、敦化市日化武办公室副主任、六鼎山管委会副主任安柏军、州企业联合会部长李淳国等。

  整个活动在《爱的奉献》声中落下帷幕。

  来源:敦化市企业联合会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

  登记一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

  麦某与蔡某于1992年结婚,麦某与其哥哥于2002年设立A公司,其中麦某占股90%。2004年,麦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A公司90%股份以1800万元转让给李某,并载明转让已事先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2005年,蔡某称麦某未通知、也未经其同意即将股权转让,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麦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存在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的情形,交易存在合理的对价,可以认定李某主观上是善意的,蔡某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股权转让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最终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1、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能登记在单个主体名下,但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有制度,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归属及配偶权益保护问题之间似乎有所冲突,该冲突的实质问题在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问题普遍有两种看法:

  (1)肯定说。股权更多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股权的共有仅存在于夫妻内部,对外仍体现为一个股东,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股权享有平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否定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是“财产性的收益”,而非“股权”本身。

  股权投资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具有了人身属性,且一旦承认股权夫妻共有,将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将要求交易相对人审查股东婚姻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的公示效力。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股权投资,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后,现行法律没有将股权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东权利的享有具有专属性,只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继受股权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享有股东资格,否则根本谈不上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资产收益权属于财产性权利,由夫妻双方共有,但登记一方的配偶无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公司主张,因该项权利仅为股权的权能,权利本身属于股东,不能以婚姻法逾越公司法;其他非财产性权利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只能由记名一方享有并行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上阐述分析,现实中法院判例多为支持否定说,但裁判结果还需要根据个案案情进行确定。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如前所述,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记名一方的配偶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另外,股权的行使属于经营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配偶不得直接代为行使股权。

  配偶并非股权的共有人,登记股东对其股权享有处分权,配偶不能以其侵害共有权利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夫妻中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以另一方未经授权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因配偶不享有股权不予支持,但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恶意串通、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除外。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若他人有理由相信转让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配偶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如依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另一方配偶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配偶亦具有约束力。

  登记股东一方有权处分其股权,受让方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受让股份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均以双方善意为前提。配偶虽不享有股权,但是其对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转让股权所得享有权益,若登记股东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股份的,其配偶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该转让无效。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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