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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联 信 息(第七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7-08-01 12:45:00 来源: 字体显示: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

  第十三次企业家恳谈会

 

  7月19日,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了第十三次企业家恳谈会。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长王国发主持会议,省政府副省长金育辉参加恳谈会并作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还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朱天舒、省科技厅厅长李建华、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曹家兴。

  参加会议的企业有: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于中赤、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王化民、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周伟、吉林省通用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吉宝、吉林众诚油页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谢云集、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治平、吉林安华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安有良等30位企业家,其中13户企业做了发言。企业家们认真准备,踊跃发言,从自身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适应把握和引领新常态,以创新驱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就如何提升企业创新发展水平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听了企业家们的发言,金育辉副省长深有感触地说:感谢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感谢国发会长主持召开的这次企业家恳谈会,会议开得很成功,企业家恳谈会为省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了沟通交流平台,使政府能面对面了解到企业的所思所想,近距离与企业交流,倾听企业家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想法、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家们提出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认真研究和解决的。

  金育辉副省长对参加恳谈会谈三点认识:第一,要进一步发挥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省企联、企协的领导都是我省原经济领域方面的专家,有经历、有阅历、有威望,现仍然在为吉林省经济发展努力工作。协会成员单位具有代表性,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反映的问题折射了各个行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非常重要,紧密团结全省企业家,对于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很有必要。第二,大力营造企业家的浓厚氛围。企业家是社会的财富和脊梁,振兴吉林的发展,“三个团队和一个群体”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一个就是企业家团队。我们要尊重企业家、善待企业家、包容企业家、关心企业家,创造让企业家愿意在这片热土上贡献力量、展示自我实现价值的氛围。第三,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回归本源”,推动发展还是要靠我们的企业家。对企业提出的智能制造、产业链延伸、融资、市场、政策、上市、企业维权等问题,我们会协调和解决的,并全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让企业可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王国发会长对会议做了总结,王国发会长指出,育辉同志充分肯定了协会召开的企业家恳谈会;肯定了企联、企协桥梁纽带作用;肯定了大力尊重企业家的氛围和精神。企业家的精神就是:创新、诚信、永不满足、永不言弃。

  王国发会长表示,我们要把各位企业家的意见和问题进行梳理、分类,上报给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请育辉同志与相关部门的同志协调,尽快帮助企业解决落实实际问题。

  来源:会员部

 

 

  全国企业文化年会在北京召开

 

  2017年7月22日至23日全国企业文化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颁布了36项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奖,34项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案例和108项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成果奖。东北工业集团董事长于中赤荣获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奖,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荣获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成果奖。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王忠禹出席了会议。开幕大会由中国企联常务副理事长于吉主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宏任做主旨报告,他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国优秀企业文化的坚实根基。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企业文化积淀了中国近代史上众多仁人志士实业报国、工业救国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国企业家和工人勇于创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标志,承继着中国企业艰苦奋斗、重本守信、永创一流的精神特质,提供着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精神源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驻会副会长尹援平在点评中说到,本届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申报数量多、覆盖范围广、整体水平高,显示出广大优秀企业建设先进企业文化的不懈努力和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从本届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来看,广大企业在继续做好企业文化体系建设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重点开展创新文化、工匠文化、和谐文化、融合文化、党建文化等特色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成为本届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的突出特点。她希望我国企业在新形势下能够建立强大的包容文化、高效的创新文化和优秀的品牌文化,推动企业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参加此次会议的来自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领导,地方企联和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以及来自全国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代表、各地企联和行业协会代表400余人。我会姜国钧理事长及会员部宗华参加了会议。

  来源:会员部

 

 

  省企联参加全国劳动关系协调员示范培训班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为各地有序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提供示范,明确三方机制各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7年7月19日至21日在北戴河举办全国劳动关系协调员示范培训班。培训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三方四家领导分别授课,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聂生奎司长在开班仪式上讲话。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黄霞副司长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式和任务进行授课。黄霞副司长从四个方面阐述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一是加强和创新劳动关系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二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三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四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位的必然要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白莲湘部长就工商联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介绍。重点讲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总体情况、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情况、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和民营企业家和引导民营企业更加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标准处周丽处长就我国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行的休息休假政策、我国古代休假制度、法定年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进行讲解;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王永生就劳动合同法四个方面授课:一是事件背景回溯。二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的机遇。三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挑战。四是未来劳动关系规制的再平衡;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王晓华副部长就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做了阐述;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综合和三方协调处刘燕处长就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内容、我国三方机制的产生与发展和健全我国三方机制的思考方面详细分析了三方机制的内涵、定义和主体。对当前我国三方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刘世民副司长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形势任务和新政策解读。一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发展历程。二是“十三五”时期调解仲裁形势分析。三是“十三五”时期调解仲裁工作思路。四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新政策解读。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张文涛主任就企业代表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进行讲解。张文涛主任说: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要抓住历史机遇,把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作为工作主线,切实发挥企联系统组织优势,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努力开创企联系统雇主工作新局面。她从十个方面讲述了企联系统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一是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雇主工作重要性。二是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四是加大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力度,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五是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改善经营发展环境。六是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八是加强企联系统组织建设,完善全国雇主工作体系。九是加强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雇主工作水平。十是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切实履行企业代表组织职责。

  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三方四家相关工作人员近123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吉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员部李楠参加了会议。

  参加此次培训班,收获很大。吉林省企业联合会要抓住历史机遇,联合三方四家,把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作为工作主线,切实发挥企联系统组织优势,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努力开创企联系统雇主工作新局面。

  来源:会员部

 

  用人单位以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

  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情:

  王某自2009年7月1日到A公司从事电话、宽带安装、迁移及维护维修工作,2009年7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此后,2010年5月28日、2011年10月31日、2013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四次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09年7月1日分别至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始终未发生变化。2015年12月22日,A公司作出《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告知王某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决定不再续签,并支付王某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750元。

  王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认为其与公司已连续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早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2.与A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结果为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A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不断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与王某订立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又针对该劳动合同与王某签订了四次变更协议,仅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他条款不变,且均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应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续订,即王某与A公司已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王某在已连续四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A公司通过多次变更合同期限,使劳动者无法达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履行完毕的客观状态,不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本案中,A公司采用变更合同期限方式,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致使劳动者无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了四次合同期限延长的变更,其他条款(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和工资标准等)均未变化,此变更与合同续订并无实质不同,这明显是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行为,若这种行为得到认可,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有违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综上,对王某要求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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