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发会长赴长春市就我省企业发展
新机遇新亮点情况开展调研
6月5日至6日,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省企联企协会长王国发率领调研组就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情况赴长春市开展调研工作。参加调研的有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副会长、副理事长张勇,长春市副市长白绪贵,市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史继山、副会长冯占祥、副会长高学章、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才,市工信局副局长车仁义等。
6月5日上午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长春市副市长白绪贵主持了调研座谈会。参加调研座谈会的有长春市施耐利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长春维鸿东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大正博凯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合心集团、吉林省隆华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博奥生化药业有限公司8户企业和市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
与会的8位企业家都结合企业实际,围绕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作了发言,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及建议。市高新区管委会介绍了区内企业发展情况。
王国发会长做总结发言,他对企业家们的发言和长春市经济发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第一,省企联企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和企业家的桥梁纽带,始终致力于代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调研是从会员企业实际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客观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实际情况,研究发展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整理企业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每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新机遇新亮点,企业是否能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自身的努力下抓住这些新机遇新亮点。今天与会的大多数企业都属于“无中生有”,都是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抓住了新机遇新亮点,实现了企业壮大发展。
第三,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城市,今天参会的很多科技小巨人企业也展现出成长性强、技术含量高、前景好等特征,希望长春市企业继续保持危机意识、创新意识,抓住新机遇新亮点,坚持创新发展,在吉林省经济发展中做先锋、站排头、贡献更大的力量。
长春市副市长白绪贵表示,王国发会长对长春市下一步经济发展提出了希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次会议情况进行梳理和协调,并继续振奋企业家精神,发展企业、园区、产业,努力实现做先锋、站排头的艰巨任务。
6月5日下午至6月6日上午,调研组一行深入长春合心集团、吉林省隆华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施耐利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和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走访,进一步了解了企业先进技术、优势项目、发展规划等。
来源:会员部
王国发会长赴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就
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情况开展调研
6月19日,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省企联企协会长王国发率领调研组就我省企业发展新机遇新亮点情况赴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开展调研工作。参加调研的有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曹家兴,副会长、副理事长张勇等。
王国发会长一行走访了中科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并参观重大项目成果展示厅。中科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中科院8户重点技术中心之一,收集整理全国中科院104家科研院所,近1000项科研项目,为吉林省提供转移和推荐。它始终围绕吉林省产业布局开展企业孵化和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在电子、新材料、生物科技等方向孵化47 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上市企业3家,未来还将围绕省市及长春新区重点产业方向持续引进项目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转移中心围绕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难的现状凝练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大型仪器共享、投融资服务、创客服务”等八大服务功能。
省调研组一行与中科院长春分院进行座谈讨论。中科院长春分院党组书记甘建国、党组副书记李冰、综合办公室主任赵军、科技合作处处长侯鹏、科技合作处业务主管邓礼明参加座谈会。
中科院长春分院科技合作处处长侯鹏介绍了中科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科技资源、功能定位、平台建设等方面情况。党组书记甘建国、党组副书记李冰分别结合实际工作,从高新技术角度就如何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新机遇新亮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及建议。
王国发会长做总结发言,他对中科院长春分院的发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对长春技术转移中心的成绩感到鼓舞振奋。他表示,省企联企协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服务,努力成为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今年的调研就是从企业实际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出发,通过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的多方意见,公正客观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实际情况,研究发展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整理企业提出的好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王国发会长指出,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是企业,正需要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向企业提供新机遇新亮点,即科技成果转化。中科院长春分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希望中科院长春分院能多做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新机遇新亮点,为吉林省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会员部
松原市工信局、松原市企业家协会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
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松原企业发展现状,由松原市工信局、松原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
此次评选活动,目的就是表彰先进,激发干劲,营造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浓厚氛围,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工业经济增长乏力,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通过评选“优秀企业家”,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激励干劲,攻坚克难,坚定信心,为实现全市“十三五”规划目标开拓前行。
此次评选范围在松原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优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中产生。条件为: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优良的道德情操,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在社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公认度、社会信用度和美誉度;企业家所在的企业原则上为“三上”企业,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对企业家的业绩考核主要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安置就业等各项指标,结合不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经营、无违法违纪现象;企业环境考核达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较好,近年来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通过企业推荐,资料审核,深入企业实地考核,初审及专家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宁江区星火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亚菊等15人被评为“松原市优秀企业家”。对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家由市工信局、市企业家协会负责进行日常管理、联系、考核和服务,每三年评选一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入选企业家进行表彰,在三年管理期限内,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特殊津贴。
6月28日上午,我市召开第二批市高级专家暨首批松原名师、松原名医、松原名匠、乡土专家、科技创新人物、优秀企业家命名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30名第二批“松原市高级专家”和83名首批松原名师等高层次人才进行了命名表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徐淑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宣读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松原市高级专家的决定》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命名表彰松原名师、松原名医、松原名匠、乡土专家、科技创新人物和优秀企业家的决定》,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为第二批市高级专家及首批松原名师等高层次人才代表颁发了奖杯和证书。
徐淑红在讲话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受表彰的人员表示热烈祝贺,向默默奉献的各级各类人才表示崇高的敬意。她勉励受表彰人员要以此次表彰为契机,不忘初心,锐意创新,修身修为,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把智能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松原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徐淑红说,此次市高级专家暨松原名师等高层次人才命名表彰,在我市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松原人才工作的喜事,也是涉及全市生态振兴、转型发展的大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希望各相关部门科学谋划设计,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139”人才行动计划,以组织开展“促转型发展优秀人才奖”活动为主线,按年度评选出“抓人才工作的一批好单位、促进发展的一批人才好项目、引领发展的一批好人才”,进行精准激励。要通过建立引才服务中心、企业家培养服务中心和“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中心,积极搭建引才、育才、用才三大平台,真诚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着力打造松原人才聚集“洼地”和创新创业“高地”。要抓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守望乡村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提升计划等9个重点人才项目,做好任务分解,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每个项目都落地生根、落实见效。
来源:松原市企业联合会
倒签劳动合同,可否免于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案情:
顾某2013年6月26日通过人才服务公司进入A包装公司工作,担任营销中心总监工作,双方通过猎头公司签订录用通知,约定月薪为12500元,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30日,A包装公司与顾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A包装公司未与顾某续签劳动合同,顾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包装公司向顾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25000元(12500元/月×10个月)。
法院认为,本案中,顾某、A包装公司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经涵盖至实际用工的当天,对于实际用工之日起顾某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顾某现要求A包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实际用工之日开始,用人单位是否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承担法律责任,给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署落款时间为补签当日,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自实际用工之日开始,即覆盖了劳动者入职以来的全部用工期限。对于此种情形,实务中简称为"倒签劳动合同"。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司法实务中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目的就是规制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不论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及于之前未签订合同的期间,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客观存在,即落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后果,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立法意义在于改变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率不高导致劳动者维权不利的局面,通过法律罚则来倒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对于劳资双方已经事后倒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也完全覆盖了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因已经对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并不会对劳动者的实际权益造成损害。而且,通过双方事后补签的行为,也能说明用人单位已经积极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出了最好的救济,不应再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本案法院判决即采取了此种观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但并未明确已经纳入补订合同期限的用工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时不应当过于机械,从《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的角度,考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共同作出倒签的意思表示,采取第二种观点,更合乎劳动用工实际,更好的保护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权益。
注意:本文裁判案例虽然对于事后倒签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鉴于此类问题存在争议,强烈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