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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企 联 信 息(十一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6-11-30 14:58:00 来源: 字体显示:

 

 

  省企联党支部组织协会全体人员

  参观《不忘初心 继续前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题展览》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部署,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工信厅“适应新常态,百日强行军”活动方案和厅机关党委要求, 10月24日,省企联党支部组织协会全体人员参观由中央档案馆、省直机关工委、省档案局(馆)共同举办的《不忘初心 继续前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题展览》。

  协会全体人员在讲解员的引领下,依次观看了展馆内的“学党章党规”之“学党章 知圭臬”和“遵党规 依准绳”、“学系列讲话”之“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的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惩治腐败”和“强化纪律建设”、“做合格党员”之“重教育 筑根基”、“树楷模 勤自省”等九部分内容。此次主题展览,通过展出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李大钊等革命先辈、先烈的手稿、珍贵文献等图文档案资料,生动再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的历史过程,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坚守信仰、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崇高精神。

  参观展览后,大家一致表示,深受震撼,受益匪浅,通过回顾中国共产党党章党规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深刻感受到老一辈革命领导人在艰苦卓绝的斗争和建设时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自律的历史,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等内容有了更直观的学习、认识和了解,对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领悟。全体人员还表示,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会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更加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争做合格党员,为推动省企联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会员部

 

 

  四平市企联企协来我会

  开展工作对接交流

 

  11月8日,四平市企联企协会长卢宪臣、副会长薛亮、副会长兼秘书长赵国宏、副秘书长丁大力一行来到我会,就协会管理模式及工作发展方向等问题开展对接座谈,气氛热烈融洽,内容广泛深入。

  姜国钧理事长表示,王国发会长很重视四平企联企协的发展,希望四平企联企协发挥更大作用,帮助和引导四平企业创新发展。

  姜国钧理事长介绍了协会自换届以来开展的重点工作。

  一、创立品牌活动。一是共计召开十一次无主题企业家恳谈会,平均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均有一名副省长出席,会后我会将企业家的问题整理上报省政府,并得到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二是开展了五次专题调研。2012年是开展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的调研,2013年是开展推进我省企业创业发展情况的调研,2014年是开展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我省企业发展后劲情况的调研,2015年是开展引领我省企业依托管理创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情况的调研,2016年是开展推进我省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的调研。三是召开四次政银企对接会。每年由王国发会长牵头,由省工信厅、省企联和省农信社联合举办政银企对接会,实实在在解决企业问题,最高签约达100多亿。四是组织了六次学习培训。省企联组织过赴青岛、上海江苏、深圳、北京、浙江,近期还要安排赴安徽江苏培训。五是组织了三次法律咨询活动。分别和长春市企联企协、吉林市企联企协合作组织了两次法律咨询活动日,去年与吉林大学合作举办的培训班上,法律顾问团也为全体学员进行法律知识授课。六是每年组织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保障企业家身心健康。

  二、积极组织推荐我省企业参加中企联组织的全国性的各项活动。一是组织选拔推荐我省企业家参加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有12位企业家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二是评选推荐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奖的评选活动,共有4户企业获全国企业管理创新一等奖。三是组织企业参加全国企业500强评选活动。一汽集团、亚泰集团、欧亚集团多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修正药业在2015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一汽集团、亚泰集团、四平红嘴、吉林森工集团多次入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欧亚集团吉林粮食集团、吉林银行多次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四是协助中企联在吉林省召开了两次全国性大会,即2012年在长春召开的中国企业500强发布会和2015年在延边召开的中国企业家活动日。五是积极参与三方机制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作用,中企联是世界雇主组织的成员,是全球契约组织的成员,在国家层面,人社部代表政府,全国总工会代表工人,中企联代表雇主,组成三方协调机制,同样,省企联也是作为省三方协调机制的一方,做好维护雇主权益的工作。

  三、做好基础建设,为企业排忧解难。一是建立和企业沟通的四个平台,即创办《东亚企业家》杂志、发行《企联信息》、建立吉林省企联网站、在吉和网上创办企业家频道。二是利用外脑,提升和增加企联的服务能力。聘请了法律顾问团和总法律顾问,开展了为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和东亚经贸新闻共同开办《东亚企业家》杂志;与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开展人才培养战略合作;与吉林银行、省农信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请专家学者参加省企联,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都得到了会员企业的肯定和好评。三是协会建设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人员做到学习好、服务好、作风好、廉政好。四是直接为企业、企业家排忧解难,真情实意地帮助企业,宣传企业,努力把企联企协办成“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

  四平市企联企协卢宪臣会长简要汇报了换届以来的主要工作。一是结合当前大形势,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企业家的实际情况,召开了两次会长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后的工作安排以及副会长的工作分工。二是召开了一次以“企业家情怀与企业家幸福”为主题的培训大会。三是本月10日准备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宣传解读四平市政府近期下发的关于卢宪臣会长发展民营经济的六条意见的文件精神,解析文件内容。卢宪臣会长表示,四平市企联企协目前很多工作都在探索前行,今后会在省企联企协的指导下,不断学习进步,也希望省企联企协多指导支持四平市企联企协的工作。

  姜国钧理事长就四平市企联企协管理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来源:会员部

 

 

  吉林市部分企业获杰出、优秀职业经理人和最佳雇主企业奖

  -----2016中国职业经理人交流大会在京举行

 

  2016年10月29-30日,由经济日报社指导,《经济》杂志社主办,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承办,全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联席会议联合协办的2016(第七届)中国职业经理人国际交流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经济》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陈志强,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史绍洁,国资委职业经理研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永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产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委员会会长廖明,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会长候学东,全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联席会议秘书长葛兰玉,以及各地职协代表、企业代表等近600人参加会议。

  此次大会以“创新融合,诚信共赢”为主题,发布了3大类8项排名榜单,涉及职业经理人297名,企业、创业团队35个,人才服务培训机构22家。其中,由吉林市企协组织推荐的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彦光、吉林泷鑫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广君荣获杰出职业经理人奖;吉林市达兴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毛秀梅、吉林恒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仲柏霖、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相昆获得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吉林鼎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明亮获得最佳雇主企业奖。

  来源:吉林市企联

 

  在微博及朋友圈发布辞职信息

  公司可否视为其提出辞职申请

  案例:

  2014年10月,孙某经过投递简历及面试,成功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A公司任总经理职务,任期为3年,全权负责公司事务。2016年3月,孙某想出去创业并自己成立了公司。A公司负责人得知该情况后与孙某进行了约谈。约谈后,孙某通过手机在其个人微博及朋友圈上发布了一则消息,具体内容为:“【公告】我从即日起正式辞去A公司全部职务,全职担任B公司合伙人,专注于互联网与化妆品行业天使/PE风险投资。感谢A公司同仁一路来的相互扶持,在这里有我最美的青春打拼,一切无怨无悔,愿前路一切都好!”孙某在公布该信息的同时也向部分业务紧密的A公司同事及商业合作伙伴的手机发送了类似内容的短信。孙某在发布该消息过后亦未到A公司上班。

  2016年5月,孙某以A公司中断其社保缴费,未征求其意愿下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孙某认为:微博及朋友圈的辞职内容是其在A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无奈发出的,且其发布的内容并未提出要辞职,只是为了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而发送的短信,所以该发布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其主动提出辞职的。

  A公司认为:孙某微博发布的辞职信息意思表示真实,且宣布辞职后即不再上班,本案应当认定孙某系辞职而非A公司违法解除。

  仲裁庭认为孙某微博及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已明确表达其主动辞职的意思,且孙某的实际行动亦如此,而孙某无证据证明系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故认定系孙某自行辞职,支持了A公司,裁决A公司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这个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的时代,劳动者在朋友圈、微博发布辞职声明,可否认为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事务。通常认为,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者其工作部门的主管领导,就可以认为劳动者已经通知到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1、提前三十日提出;2、辞职申请以书面形式;3、该辞职申请有效到达用人单位。

  孙某无证据证明系A公司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但孙某在微博微信发布辞职声明是否为书面形式?孙某在微博微信发布的声明是否能认为已经通知到用人单位?

  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微博、朋友圈上发布的辞职声明,应当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是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对方即生效。因此,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上发布的辞职声明或包含辞职内容的文字,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看到,就可以认为该辞职声明已经有效通知到用人单位。

  本案中孙某在朋友圈和微博发布带有辞职内容的信息,并给用工单位同事及客户等发送该内容的短信的行为,如果其微博或朋友圈中有孙某的主管领导或人事方面主管等人,就可以认为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效送达。

  综上,孙某该行为满足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工单位视其为主动辞职并停止为其缴纳保险费用,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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