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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企 联 信 息(第十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6-10-25 14:2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农信专场政银企对接活动圆满落幕

 

  9月19日至29日,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联社举办了第五届政银企专场对接会。长春地区、白山地区、辽源地区、通化地区、松原地区、四平地区、延边地区、白城地区、吉林地区分别由牵头行社组织召开了地区专场对接会,搭建银行与企业沟通对接平台,全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联社、各市州工信局、各市州企联、各县级联社领导及企业家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对接会一改以往以省联社为主会场、各市州设视频分会场的模式,分别在9个市州设立会场开展对接活动,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参与面,拓展了政银企合作的宽度和深度。全省共有767户企业参会,融资需求总额227.5亿元。其中,农业企业129户,融资需求额25.7亿元,工业企业214户,融资需求额66.4亿元;服务业及其他企业424户,融资需求额135.4亿元。现场授信总额79亿元,102家中小企业成为本届政银企对接会的直接受益者。吉林农信长春地区专场政银企对接会在九台农商银行举行,14户企业代表与长春地区7家农商银行在会上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金额超28亿元。吉林农信吉林地区专场在西关宾馆举行,现场签约12户企业,授信金额13.18亿元。吉林农信四平地区专场签约12户企业,授信金额8.23亿元。吉林农信辽源地区签约6户企业,授信金额2.77亿元。吉林农信通化地区专场签约12户企业,授信金额7.46亿元。吉林农信白山地区专场签约10户企业,授信金额2.11亿元。吉林农信白城地区专场签约企业10户,授信金额2.47亿元。吉林农信松原地区专场签约企业10户,授信金额2.66亿元。吉林农信延边地区专场签约企业16户,授信金额10.92亿元。

  本次对接会加强了吉林农信与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及工信、企联等部门的深入合作沟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政银企三方深度合作、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省工信厅孙大维、卢大明副厅长分别出席了长春、吉林地区会议,融资服务处潘斌、周万清副处长等分别参加其他地区会议。省企联常务副会长姜国钧出席了长春地区专场政银企对接会,省企联常务副秘书长张微全程参加了9个地区的对接会。省联社监事长刘玉峰,省联社副主任熊继洲、王艾君,省联社工会主席张诚谦分别出席辽源、四平、延边、通化、白山、白城、松原地区政银企对接会。

  来源:会员部

 

 

  省工信厅督导组来我会对“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情况等开展督查工作

 

  9月29日,省工信厅督导组何洁、张晓智、高枫一行来我会对我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厅党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督查和预审工作。

  会上,姜国钧理事长简要介绍了省企联企协五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王国发会长和厅党组的领导下,协会始终秉持“三化四好”的要求做事,保证协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人员学习好、服务好、作风好、廉政好,努力做到“三个提升,两个保障”, 围绕提升企业家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保障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家身心健康开展各项服务,得到了企业、政府、中企联等多方肯定。

  省企联企协连续五年开创了六个品牌活动。召开了11次由副省长参加的无主题企业家恳谈会;由国发主席带队开展了5次专题调研;与省工信厅、省农信社共同组织四次政银企对接会;组织了五次省外学习培训和一次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开展了三次法律咨询日活动;每年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等。

  省企联企协积极推荐企业参加中企联组织的全国性的品牌活动。在吉林省召开了两次全国性大会;组织选拔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12个;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奖14户;中国500强企业五年共入围25户企业。《中国企业报》以一个版面报道我会的工作成果。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一方,积极做好雇主工作,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省企联加强了自身的基础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和企业沟通的四个平台,包括内部刊物《企联信息》、网站、《东亚企业家》杂志、吉和网企业家频道,运用外脑聘请了法律顾问团和总法律顾问,开展了为企业法律维权工作,都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会员企业的好评。同时,协会竭尽全力为企业搭建沟通桥梁,积极帮助很多会员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在党务工作方面,积极按照厅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落实本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廉政知识专题理论知识测试,进行党员应知应会知识学习,建立了省企联党支部微信群,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在网站上创建党支部专栏等。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创新党务工作形式,营造良好的党性学习氛围,党支部特制定了9-12月具体工作计划。

  最后,省工信厅督导组对我会党务工作记录、党员心得记录、党支部活动记录以及财务记账凭证等进行督查。

  督导组对我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很满意。要求我们继续在厅党组领导下做好各方面工作。

  来源:会员部

 

 

  吉林省企联参加2016年全国雇主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更好地研究探讨今后一个时期雇主工作的重点内容,挖掘地方企联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以及做好维权工作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促进各地企联交流合作,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于10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2016年全国企联系统雇主工作会议。

  会上,各省及中心城市以及县(区)企联、企协为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相关问题并进行探讨,在当前企联系统面临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机关脱钩改革、会员企业经营效益下滑、市场化服务能力不高,如何在新常态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深入开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就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形式判断、世界劳动关系给我们的启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十三五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等问题开展专题讲座。

  中国企联驻会副会长黄海嵩就如何落实中央10号文件指出具体要求,他说:中企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三方面落实中央10号文件,一是配合有关方面处理维护好职工权益;二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作为雇主代表,应当对雇主组织进行评价。各地企联一是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引导企业重视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要通过多种平台,切实反映企业呼声和诉求;三是要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中主动参与,不能缺位;四是要顺应形势,进行机制转轨、业务创新,搭建平台,找准工作抓手。各地企联要抓住不同于其他协会的特殊职能努力工作,要做企业真心欢迎、政府迫切需要的事情。

  在深入推进中国雇主责任标准(试点)实施工作座谈会上,研究部署扩大中国雇主责任标准(试点)工作,探讨进一步推广实施的思路及方案。这项标准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从2014年开始研究制定的。经过指标研究、企业调研、工作试点等阶段,目前正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要求,组织安排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国推广。我省试点单位延边州企业联合会派维权部部长李淳国、延吉市企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于喜海、敦化市企业联合会会长刘国英参加座谈会。

  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县(区)企联、企业家协会负责雇主、维权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近100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吉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员部李楠参加了会议。

  来源:会员部

 

 

  省企联党支部召开2016年

  首次全体党员大会

 

  10月20日,在省企联会议室,党支部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党员大会,会议主要传达省工信厅近期文件精神以及讨论党支部近期工作安排。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庞博主持,党员王福新、宗华参加会议。

  首先,由庞博同志传达了省工信厅《关于做好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回头看”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党员提高认识,明确“回头看”的重要性;全力配合,坚决支持巡视组工作;抓好整改,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传达了《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应新常态,百日强行军”活动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党员深刻领会长征精神,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新常态下展现新长征精神,做到不忘初心、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立足岗位做贡献,为推动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而努力工作。

  其次,研究党支部近期工作安排。一是,计划组织全体人员10月24日参观省档案馆《不忘初心 继续前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题展览》。二是,11月和12月由我会常务副会长姜国钧、常务副秘书长张微为全体人员上党课。三是,建立党支部学习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学习讨论或党性教育活动,将每周一下午固定为党员教育集中学习日。四是,经党支部讨论,一致通过吕艳梅同志和李楠同志的入党申请,安排专人对两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考察,并将《关于确定吕艳梅同志、李楠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通知》报省工信厅机关党委备案。五是,讨论创新党性教育形式的措施和方法,开辟每日微党课。

  来源:会员部

 

 

  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案例:

  2013年5月陈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楼层经理一职。2014年11月5日,百货公司人事经理在检查中发现陈某有旷工半日的情况。人力资源部以陈某此前已经有过两次旷工行为,根据百货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已经累计三次违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告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26日,陈某签收了百货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陈某认为百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百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陈某申请称,自己仅有此次旷工违纪行为,此前的两次旷工行为并不存在,且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有累计三次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百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2015年1月22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百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百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百货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即百货公司应当对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下面就百货公司的举证责任详述如下。

  首先,关于陈某是否存在三次旷工的行为。陈某在诉讼中自认了2014年11月5日确实存在旷工半日的情况,但否认了之前两次旷工事实,而百货公司并未提供考勤、违纪行为处理决定等能够证明陈某存在前两次旷工行为的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存在之前的两次旷工行为。

  其次,百货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其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诉讼过程中,百货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举证证实已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公示或明确告知陈某。因此百货公司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对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前所述,依据现有证据,陈某仅有一次旷工行为且并未给百货公司造成损失,尚不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百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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