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企联概况 企联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视野 管理创新 培训认证 企联信息 雇主工作 企联会刊 会员单位 健康知识
当前位置:2016年    
2016年
企 联 信 息(第七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6-09-13 14:29:00 来源: 字体显示: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第八届八次理事长办公会

 

  7月25日,在王国发会长主持下,省企联企协召开了第八届八次理事长办公会。参加会议的有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曹家兴,副会长、副理事长张勇,副会长、副理事长郑秀芳,常务副秘书长张微等。

  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协会《关于推进我省企业转型升级的调查报告》以及近期工作安排。会上,各位理事会成员对《关于推进我省企业转型升级的调查报告》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报告观点明确,层次清晰,案例翔实。同时,为了确保报告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位理事会成员从实际出发,分别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王国发会长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省企联企协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主动适应把握和引领新常态,抓住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的重大机遇,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中,深入企业多做些调研工作,为政府提供好的建议,要求根据各理事会成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真整理修改报告,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反映企业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来源:会员部

 

 

  王国发会长主持召开

  吉林农信专场政银企对接筹备工作会议

 

  为全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吉林新一轮振兴,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创新发展,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信社拟在九月份联合召开 “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吉林新一轮振兴”政银企对接会。为办好此次对接会,8月8日,王国发会长亲自主持召开了筹备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工信厅副厅长孙大维、省工信厅融资处处长刘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常务副秘书长张微,省农信社主任李世杰,副主任王艾君,金融部总经理王广平等。

  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信社从2012年开始连续四年共同召开全省政银企对接会,共参加客户为5000多户,现场授信400多户,授信额度130多亿元。几年来,在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联社政银对接会的推动下,吉林农信贷款连续增加了1000亿,现有中小企业贷款1200亿,占整个贷款余额的70%。现有服务企业客户1万多户,是省内18家金融机构纯贷款额度规模最高的金融机构,在全省企业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今年,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经研究决定改变以往几届在省里举办一场对接会的模式,由原全省统一对接变为九个市(州)为单位分别召开地区专场对接会,省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具体由各市(州)工信局、各市(州)企联、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农商行(联社)联合主办,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农商行(联社)承办,辖内其它县级农商行(联社)参与协办。为确保此次对接会议顺利进行,加强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信社成立政银企对接会筹备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此次活动的顺利完成。

  王国发会长指出,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联社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提升标准,强化宣传,搞好对接,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各项工作。此次全省政银企项目对接活动,是一次最直接的招商引资、最快捷的信贷融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创造环境,银行提供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扎扎实实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来源:会员部

 

 

  省工信厅 省企联 省农联社联合召开

  第五届吉林农信专场政银企对接工作布署会议

 

  8月11月,在省农信联社4楼会议室召开第五届吉林农信专场政银企对接工作布署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工信厅融资处处长刘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微、省农信社副主任王艾君、省农信社金融部总经理王广平及各市(州)工信局融资服务部门负责人、各市(州)企联负责人、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农商行(联社)分管公司信贷业务副行长(副主任)和公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它县级农商行(联社)分管公司信贷业务副行长(副主任)。

  省农信社金融部总经理王广平介绍了第五届吉林农信专场政银企对接会工作方案。方案中详细布署了会议主题、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及有关准备工作。并指出,今年,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经研究决定改变以往几届在省里举办一场对接会的模式,由原全省统一对接变为九个市(州)为单位分别召开地区专场对接会,省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具体由各市(州)工信局、各市(州)企联、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农商行(联社)联合主办,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农商行(联社)承办,辖内其它县级农商行(联社)参与协办。为确保此次对接会议顺利进行,加强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工信厅、省企联、省农信社成立政银企对接会筹备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此次活动的顺利完成。

  省工信厅融资处处长刘速针对各市州工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希望第五届政银企对接会通过政府、银行、企业三方面对面直接交流,广泛对接,为三方合作搭建有效的平台,努力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微对各市(州)企联提出要求,此次全省政银企项目对接活动,是一次最直接的招商引资、最快捷的信贷融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创造环境,银行提供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希望各市(州)企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发挥优势、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企联和企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尽职尽责,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服务,通力配合把此次对接会做好。

  省农信社副主任王艾君对全省农信系统提出具体要求,此次会议是省工信厅、省企联与省农信社三家合作的重要成果,是共同助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吉林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政银企合作共赢、打造良好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的战略安排,希望各市(州)农联社充分领会对接会通知中的各项要求,顺利完成2016年度政银企对接会并取得更大成果。

  来源:会员部

 

 

  湖北省企联领导来我会座谈交流雇主工作

 

  7月30日,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长邱思胜一行四人来我会座谈交流雇主工作情况。吉林省企联、企协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介绍了我会换届五年以来的整体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张微介绍了我会近年来开展的三方机制雇主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做法。

  姜国钧理事长说,吉林省企联、企协自2011年换届以来,在王国发会长的领导下,按照“三化四好”的要求,努力把协会建成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协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三个提升”、“两个保障”,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家素质,保障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企业家身体健康。姜理事长还介绍了我会的六个品牌活动:召开了11次企业家无主题恳谈会;开展了5次调研;召开了3次政银企对接会;组织企业家到先进省市及优秀企业学习培训;开展了3次法律咨询日活动;每年组织企业家体检。同时,我会还建立了和企业沟通的四个平台,即《东亚企业家》杂志、《企联信息》、吉林省企联网站、在吉和网上创办企业家频道。利用外部资源扩大吉林省企联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广泛的战略合作,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张微秘书长从七个方面介绍了我会的雇主工作情况:大力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的雇主工作体系;积极参与三方机制各项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积极参与三方机制各项工作的落实;重视企业和企业家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劳动关系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联雇主组织代表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努力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湖北省企联邱思胜会长对吉林省企联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邱会长说,吉林省企联的6个品牌活动非常好,拓展了湖北省企联的工作思路,今后我们彼此之间多沟通交流。

  来源:会员部

 

 

  员工曾在多家关联公司工作

  应由哪家公司承担劳动责任

  案例:

  2012年11月28日,胡某入职A公司担任卖场总经理职务,并与A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A公司为某集团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11月1日,集团公司将胡某调至集团下属另一全资子公司B公司担任门店总经理。

  2015年4月3日,B公司发现胡某存在截留门店销售款和营业收入资金私设小金库并有个人挪用行为,告知A公司后,A公司依据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决定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未能向胡某有效送达。2015年4月13日,A公司通过某报纸向胡某发布声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胡某认为该解除行为违法,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胡某起诉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且胡某后期实际在B公司工作,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认为:胡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时私设小金库,违反了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故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公司未设立工会,所以未通知工会解除合同不属于违反相关程序的情况。

  B公司认为:胡某入职的是A公司,且胡某与A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A公司亦依法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与胡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A公司还是B公司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胡某与A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胡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某入职A公司后被调至B公司提供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由A公司继续为胡某缴纳、工资亦由A公司交由B公司代发。胡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公司以未建立工会为由对解除程序违法的抗辩是否成立

  A公司虽于2015年4月3日向胡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通知书未能有效送达,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5年4月13日登报声明之日起解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虽主张,胡某违反了关于专款专用的规章制度,属于挪用公司财务的行为,应解除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未建立工会,故不应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但A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在该办法中不仅规定了挪用、侵占公司财务应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规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即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由于该办法是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故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理由和程序均应受到该办法的拘束,A公司以其未建立工会为由主张在解除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的意见不能获得支持,A公司应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由于自2013年11月1日起,胡某即被调入B公司,在B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工资亦由B公司代为发放,故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某区法院认定2012年11月28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胡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违法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0-2011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电话:0431-82781373 传真:0431-82781373
地址:长春市建设大厦2506号 邮编130051
备案号:吉ICP备FEP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