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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企 联 信 息(第五期)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http://gxt.jl.gov.cn 日期: 2016-07-21 11:04:00 来源: 字体显示:

 

 

  省工信厅副厅长孙大维到协会调研并研究工作

 

  6月8日,省工信厅副厅长孙大维一行到省企联调研并研究相关工作。

  在省企联会议室,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向孙大维副厅长概括汇报了协会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姜国钧理事长说:省企联自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以来,在王国发会长的直接领导和严格要求下,始终贯彻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的宗旨,按照“三化四好”的要求,做到协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人员做到学习好、服务好、作风好、廉政好;围绕“三个提升”、“两个保障”,即围绕提升企业家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保障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家身心健康开展各项服务。省企联连续五年创造了自身的六个品牌活动。即每年召开两次恳谈会;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每年由国发主席带队开展一个专题调研;召开三次政银企对接会;组织企业家五次赴青岛、上海江苏、深圳、北京中关村、浙江学习培训;开展了三次法律咨询日活动。同时,还积极推荐企业参加中企联组织的全国性的品牌活动:中企联在吉林省召开了两次全国性大会;组织选拔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11各;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奖14户;中国500强企业五年共入围46户企业次数。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省企联加强了自身的基础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和企业沟通的四个平台,运用外脑聘请了法律顾问团和总法律顾问,开展了为企业法律维权工作,都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会员企业的好评。

  孙大维副厅长对省企联五年的工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提出省工信厅始终支持省企联做好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的工作,今年省工信厅将与省企联共同组织“全省企业管理创新典型推广活动”,希望双方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姜国钧理事长非常感谢省工信厅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表示省企联在省工信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一定会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省工信厅的相关活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企之间、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发展,推动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会员部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加

省人大召开的《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座谈会

 

  6月7日,在省人大四楼会议室,省人大法工委召开《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鲁晓斌、副主任张铁峰;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唐克;省总工会巡视员郭喜武、集体合同部部长雷万明;省企联会员部副部长王一如;省工商联孙部长及部分企业代表。

  会上,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鲁晓斌对《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介绍。他说:《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已经于2015年11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次开座谈会的目的是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并正式颁布。与会人员从部门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工作职责,对《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出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鲁晓斌对座谈会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这次座谈会开的很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在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建立在三方机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对促进企业形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减少劳资纠纷和利益矛盾有很大的帮助。各位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会进行梳理和修改,我们省将尽快颁布《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范下,做好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减少劳资纠纷和利益矛盾,为实现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努力工作。

  来源:会员部

 

  2016年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吉林省考区在长春理工大学开考

 

  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吉林省考区的考务工作在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5月22日在长春理工大学开考。

  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是由国家唯一指定的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开展的,是全国统一实行的、面向社会的、国家级的职业水平评价,以组织和推动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为从事管理咨询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质,加强我国管理咨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管理咨询专业人员水平和能力的职业认定工作。管理咨询师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已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人专业背景聘任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一直以来积极配合中企联开展管理咨询师考试的组织、培训和认证工作。2016年吉林省有30人报名参加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微及相关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考风考纪,关注考生考试情况。

  来源:会员部

 

 

  吉林市企联组织开展吉林市首届年度十大经济人物、十大民营企业家、十大创业创新领军人物评选活动

 

  为宣传展示企业家和创业创新者风采,弘扬企业家和创业创新者精神,感受企业家和创业创新者的坚毅与智慧,用榜样的力量助推吉林经济发展,吉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江城晚报社共同举办“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吉林市首届“十大年度经济人物”、“十大民营企业家”、“十大创业创新领军人物”评选及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县(市)区经济局等部门推荐和企业或个人自荐,由评选活动组委会审核,三个评选项目确定了67位候选人,其中年度十大经济人物24人,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家24人,十大创业创新领军人物19人。

  为保证本次评选活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公益,评选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评选活动委员会制定了《吉林市首届年度“十大经济人物”“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家”“十大创业创新领军人物”活动评选细则》。按照《评选细则》规定,评选活动共设有社会公众投票、专家组综合评价、职能部门评审及一票否决征询几个环节。最终,评选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暴文等10名“十大经济人物”人选;吉林市达兴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毛秀梅等10名“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家”人选;吉林市柒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兰博等10名“创业创新领军人物”人选。以上人选经市政府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布。

  来源:吉林市企联

 

  延边州企联召开对俄经贸合作与投资环境说明会

 

  5月30日,延边州企联在州政务中心举行对俄经贸合作与投资环境说明会,邀请州政府驻俄罗斯办事处主任高将进行说明。州内部分团体协会、商会负责人、各县市企联负责人、州企联重点会员企业负责人、州内对俄经贸合作企业负责人等近百人参加说明会。

  说明会旨在帮助延边州内企业更明确地了解俄罗斯的投资政策和环境,特别是使延边州企业了解与俄滨海边疆区开展经贸合作的可行性项目及应注意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延边州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的经贸合作。

  会上,延边州政府驻俄办事处主任高将就对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开放战略、发展前景、双方合作的可行性项目、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作了专题说明报告。

  延边州企业联合会会长金硕仁指出,延边州位于吉林省东部,与俄罗斯接壤,区位优势明显。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图们江区域的开发开放,俄罗斯也加快了对远东地区的开发,为延边州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延边州一些企业已经粗具规模,具备了开展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的条件,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可以直接面对产品的境外销售市场,减少跨国销售的多种环节,有利于扩大产品的销售市场。

  目前,延边州对俄贸易企业达100多户,涵盖纺织服装、鞋帽、水产品、木材、煤炭、运输、机械、农业、金属及其制品等多个领域。当前的俄罗斯亦十分重视对滨海边疆区的开发建设,出台较多优惠政策,延边州有意向、有能力的企业可以抢抓机遇,走出去、带回来,努力使企业逐步成长为有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为延边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会上,延边州企业联合会还向与会企业代表发放了《延边州企联企业对俄经贸合作项目调查表》。会后,延边州企联将根据企业反馈的对俄项目情况,进一步做好跟踪服务,组织相关企业适时赴俄开展项目对接与帮扶,真正为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来源:延边州企联

 

  延边州企联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

 

  5月26日,延边州企联会长金硕仁主持召开州企联驻会会长工作会议,听取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研究2016第三届东北亚企业发展论坛工作方案。

  会上,各部门负责同志汇报5月份工作完成情况及6月份工作安排,就提交会议研究的2016第三届东北亚企业发展论坛工作方案进行深入讨论,形成修改意见。

  金硕仁会长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提出六点要求:一是抓紧推进评选优秀企业家工作。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评判因素,评选出令企业家们信服的结果。二是进一步推进世贸中心项目。抓紧向州委、州政府领导汇报,做好招商等基础性工作。三是开好三资企业恳谈会。要抓紧向州政府汇报沟通,争取支持,搞好配合,确保预期效果。四是做好对俄经贸活动准备工作。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对俄经贸合作,我们要组织必要活动,让全州广大企业及时了解俄方投资政策及潜在项目,搭好合作的桥梁。五是根据省企联调研座谈会企业家的发言,帮助企业解决好面临的实际问题。六是抓好州企联网站建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员企业。

  来源:延边州企联

 

 

  买卖交易中卖方应注意留存收货凭证

  案例:

  原告A公司自2010年3月起向被告B公司供应原材料,双方约定由A公司负责送货,交货地点为B公司工厂,付款时间为B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在交货时并未要求B公司出具收货凭证。A公司在为B公司供货期间共开具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累计为987803.70元,B公司对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某市国家税务局作了抵扣,并在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5月16日分8次电汇给原告A公司货款累计755615.65元。

  2013年4月19日,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支付所欠货款232188.05元,支付所欠货款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评析: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原告A公司向B公司供货的交易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A公司作为供方,应对其已履行供货987803.70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有效证据为增值税发票及被告B公司已向某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部分纳税人并未发生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因此,在以买卖合同纠纷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案件中,不应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凭证,出卖人出票和买受人抵扣事实仅应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证明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B公司交付了金额为987803.70元的货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对被告B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来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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