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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 字体: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隐患排查整改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为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必须建立专家查隐患工作机制。为此,省安委会决定建立《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聘请专家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改,切实提升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

  为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安委会决定建立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队伍

  (一)严格专家选聘条件。隐患排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事故隐患与问题能力。注重从有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身体健康,能深入本专业的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专家要涵盖各专业类别。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工作实际,在各行业领域按专业分类配备专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选聘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发放聘书,并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及时对专家进行补充、更新和调整。

  (三)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在现有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分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日常工作需要。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省、市、县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四)加强专家队伍自身建设。受聘入库的安全生产专家,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履职尽责,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严格保守受检单位的有关秘密。 

  二、重视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一)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及专项监察、安全督查、执法检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抽查排查隐患及整改验收等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安排专家库中相应的专家参加,把专家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

  (二)依靠专家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及时整改。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检查和整改验收,促使整改到位。

  (三)做好隐患排查记录的留存工作。在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过程中,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就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向受检单位逐一交底,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隐患排查结束时,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备查。

  三、重视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日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家的日常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专家的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聘请专家时,要提前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地域、工作时间等条件,通知专家管理机构,做好协调派出工作。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要及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录入专家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检查下级部门、有关行业部门依靠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情况,并对专家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完善专家排查隐患保障机制。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安排专门资金,为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提供支持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建立专家绩效考核机制。每年对专家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佳、查不出隐患、不能履行隐患排查职责的专家,要及时进行更换调整。真正建立起一支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切实发挥好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