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办发〔2020〕3号),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共有七项: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二)在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手续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能耗、技术、环保、安全、质量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四)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核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等相关工作。
(七)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