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治工发〔200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驻省中直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为抓好排查工作,制定《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此《方案》已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排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10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组织开展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的范围和规模。
(二)排查重点。在排查中要重点查找以下问题: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和矿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征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3)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
(5)标后监管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变更设计、施工监理不到位、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6)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否规范,物资采购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超概算、垫付资金、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
(7)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否健全等问题;
(8)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
二、排查工作实施步骤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上旬开始,至2010年2月下旬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步骤
1.全面梳理(2009年11月10日-11月25日)。
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对所有涉及的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梳理。对建设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并通过检查梳理,掌握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进度、建设资金情况、建设法人单位及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摸清所有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全省所有涉及的建设项目底数,避免漏查。各地各部门要将梳理情况报本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开展自查(2009年11月26日-2010年1月25日)。
一是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进行自查。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要明确自查责任制,明确具体分工,提出具体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立项审批、规划、土地、招投标、资金使用、施工承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等重要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登记,要有整改措施,并建立自查档案,包括有自查报告、自查附表、自查责任人签字、项目法人签字。
二是各项目主管部门自查。发改、住建、财政、国土、环保等项目审批部门,对涉及到由本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主管的项目逐个检查,认真查找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自查责任制,建立自查档案,包括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签字,主管领导签字。1月25日前,各牵头部门要将自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抽查(2010年1月26日-2010年2月28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工作。
一是省、市(州)两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进行抽查。根据各地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省、市(州)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项目所在市、县实地抽查。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级企业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同时,省直各部门将抽查情况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州)两级相关部门抽查面不得低于下一级部门自查项目数的10%。
二是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抽查。一是对省直部门自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对市(州)本级政府专项治理工作自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三是在市(州)抽二至三个县(市、区)对其自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市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当地相关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省直部门和市(州)抽查过的项目,省领导小组原则不再重复抽查(有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的除外)。
(二)深刻分析原因。各牵头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级各部门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和本系统、本行业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2010年2月28日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将排查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一)建立责任体系。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安排,任务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部门领导负总责,自查(抽查)经办人是第一责任人,自查(抽查)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自查(抽查)档案(附后)。把排查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对排查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要加强对排查工作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排查,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要逐级、逐项目认真进行排查清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在自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知情不报。对在自查阶段应查出问题而未查出来,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把自查与督查、抽查结合起来,又要与扩大内需、审计稽查、财政稽查、发改稽查结合起来。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沟通衔接,对中央和省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检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复杂,各地区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查找原因,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要善于把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具体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坚持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公共权力的运行。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2.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表
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xls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xls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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