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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 09:40:00      来源: 字体:

吉政发〔2016〕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批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省软环境大会精神,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 “牛鼻子 ”,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部署要求,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16〕113号),确定如下重点改革任务。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1.落实国务院相继推出的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各项简政放权新举措,及时对应做好取消、承接和下放工作。(省编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6年再取消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市县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努力做到协调、同步、联动,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以及业务指导和培训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省编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以工匠精神,简除繁苛,建立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规范全省市(州)之间、县(市)之间、城区之间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名称、设定依据等内容,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 “零超时 ”。(省编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省编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据简政放权进程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出台关于加强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的意见。(省编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政府管理工作下沉,总结临江市 “三服务一下放 ”等基层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向街道、社区下放,让简政放权更 “接地气 ”,在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上取得实效。(省编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省农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7.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政策,扩大企业自主权,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提质提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条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再压缩20%。清理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手续,解决 “最后一公里 ”问题。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具有垄断性、指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缩短服务时限,实行动态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网上并联审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 “一站式”网上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抓好投资项目关键环节改革。研究建立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补机制,充分利用 “助保金池 ”平台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清理整合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确保投资项目早立项、早开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

  11.以实际举措做好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及认定事项的取消和承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或整合,并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清理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公开发布省、市、县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或开工开业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要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 “挂证 ”行为,杜绝 “一证多挂 ”“人证分离 ”现象,年内在全省范围开展 “挂证 ”问题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严肃查处 “助考 ”行为,实行考培分离,规范职业资格设置与考试活动,制止行业部门、社会机构乱设职业资格、乱发证问题的反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5.积极跟进国家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以企业社会需求和改革效果为导向,坚持数量与质量对称,围绕 “办照易、办证难 ”“准入易、退出难 ”等问题,按照国务院今年再削减三分之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步取消50项以上后置审批事项的要求,及时更新调整相关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继续深化 “五证合一 ”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 “五证合一”基础上,做好与统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不断扩大一照一码使用范围,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扩大 “五证合一 ”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合一 ”,实现只需填写 “一张表 ”、向 “一个窗口 ”提交 “一套材料 ”,即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积极总结推广吉林市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经验,出台关于推广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网上登记系统,扩大全程电子化登记范围,逐步实现工商登记 “面对面 ”向 “键对键 ”转变。(省工商局负责)

  19.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实行名称网上查询对比,逐步实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省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出台《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年底前在不少于1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省工商局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做为商用,简化场地使用证明,鼓励 “一照多址 ”和 “一址多照 ”,释放创业场地资源。(省工商局负责)

  (五)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和监督检查。

  22.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清理政策,防止反弹或变相收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有关要求,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有效解决评审评估事项多、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开展清费减负行动。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审核梳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经营服务性(中介)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制定出台针对性措施,督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分离、脱钩。研究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强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营造降费减负的发展环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同时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取消的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25.建立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体系。在公布省级政府定价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三项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建立市、县级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省物价局负责)

  26.重点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组织对涉企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

  28.开展取消或修订清理行动,凡是束缚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不合理规定,都要取消或修改,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凡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相关权限都要下放,特别是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职称评审、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形成下放权限目录清单。(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落实完善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期权激励等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科研单位领办、创办科技企业试点办法》《科技成果转化税收相关管理办法》,修订《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优化创新创业政策和成果共享机制,为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业积极创造宽松条件。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关于促进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

  32.坚持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组织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使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编制完成或适时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及时主动在吉林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4.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动态性在吉林政务服务网、信用吉林网上公布。(省金融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都应向社会开放,并在吉林政务服务网发布。(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管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八)实施公正监管。

  37.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统筹负责)

  38.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年底前实现跨区域、跨行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统一公示和无障碍流转,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一张网 ”。加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有序共享。(省工商局负责)

  39.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联合签订《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省金融办牵头,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开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综合监管。

  41.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继续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制定《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省民政厅负责)

  44.进一步细化规范省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年内完成所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省法制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审慎监管。

  45.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新经济快速成长,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对看得准的基于 “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可先监测分析、包容发展,不能一下子管得过严过死;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46.要在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上下功夫,做到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长春海关、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8.积极参与吉林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我省企业参与国际海关认证经营者(AEO)互认,享受境内外便利通关优惠,年内力争完成10家外贸重点企业的高级认证工作。大力宣传和实施 “主动披露 ”、企业协调员制度。(长春海关负责)

  4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提高 “双创 ”服务效率。

  50.因势利导,主动服务、跟踪服务,打造 “双创 ”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办和成长 “点对点 ”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砍掉束缚 “双创 ”的繁文缛节,为扩大就业、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拓展更大发展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密切跟踪新生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提升。开展吉林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调查工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

  (十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52.建立财政支持政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制定第二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大幅放开服务业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健身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等产业健康发展,多渠道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53.加快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 “一门 ”办理;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线上线下办理无缝链接,深度融合,打造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服务的高效网上平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方便个人、法人干事创业。(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4.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建设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制定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共享平台、标准、目录、管理、责任等要求,打破 “信息孤岛 ”和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建设高效运行的服务型政府。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省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动形成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

  56.围绕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提出明确的量化指标,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硬性指标约束倒逼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激发改革动力,增强改革实效。(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加强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管理,优化办事流程。应用行政审批网上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预审、网上预约服务。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由驻厅窗口 “一口受理 ”、全程服务。(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推进机制、落实推进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已出台措施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改革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机制,将各地承担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积极探索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措施的方向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成效性进行客观评价,激励创新,改进试错。对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问题,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同步推进。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建立常态问责机制,狠抓热衷于做方案搞调研等办事拖拉、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问题较多、明放暗不放、搞 “潜规则 ”等典型案例,为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提供纪律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改革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王馨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