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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2 11:00:00      来源: 字体:

吉政办明电〔201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15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权责清单,凡是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必须对应取消,不得变相审批,确保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落实到位。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 “真空 ”。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5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pdf
责任编辑:王馨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