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运,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工信厅监管(初审)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省工信厅在厅网站上实时更新全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情况。
二、监管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进行监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1、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2、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3、“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4、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5、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6、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
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国家工信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四、信用监管措施
利用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数据给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五、协同监管机制
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信息发布,与省工商局定期交换许可及工商登记情况。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事中、事后的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