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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 科工管〔201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原则,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实际,经商总装备部有关部门,决定在许可延续审查中试行书面审查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条件
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一)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二)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三)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五)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六)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二、书面审查的确认程序
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书》)的同时,提交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格式见附件1),并请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任务完成、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在书面审查确认单上盖章。其中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由负责该单位资格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意见;未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需由其主要订货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意见。
取得第一类许可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仅取得第二类许可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报送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签署审核意见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之日起5日内(不含受理审查时间),根据书面审查条件商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确定采取书面审查的,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将书面审查的决定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三、书面审查的组织与要求
(一)采取书面审查的,审查组织部门自收到书面审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二)审查组织部门应对单位提供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
(三)书面审查完成后,审查组织部门应当于10日内将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材料汇编成册后,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四)审查组织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报经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规定进行现场审查。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指导其开展许可延续工作。各审查组织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许可延续书面审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随时掌握重大变化情况,以保证许可延续工作质量。各审查组织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面审查确认单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书面审查情况表
国防科工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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