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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gxt.jl.gov.cn/           发布时间:2021-02-26 09:20:00          来源: 字体:

  

  

  关于提供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作情况的通知

  吉发展中小(民营)办〔2021〕1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党委、各市(州)政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 2020年11月3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发展中小(民营)办〔2020〕19号)。2021年,省政府将“严格落实《支付条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作为目标责任制(第60项),牵头单位是省工信厅,配合部门主要是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政数局等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8号)和国家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225号)的要求,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党委、各市(州)政府、相关单位将贯彻落实《支付条例》的基本情况,上一年度支付或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情况电子稿于3月20日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传真0431-88906469,也请将电子稿加入13364546638微信进行报送,由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报告上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请负有《支付条例》相关管理、监督、指导职责的有关部门(省政数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长春分行、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厅、吉林省广电局、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电视台等),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支付条例》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以及推动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的工作举措,于3月20日上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请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对《目标责任制》实行月调度、季报告管理,各牵头承办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请各单位每月8日前将《支付条例》落实情况上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督查室。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联系人:张国银,电话:88906469,1336454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