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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的公示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8〕558号)要求,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现将国家下达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公示如下:
一、 资金分配方式及原则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较大、担保费率较低的市(州)、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以下简称县(市、区))进行奖补。主要原则:
(一)支持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将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业务笔数不少于4笔,且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市(州)、县(市、区)额度计算的参考因素,市(州)级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总量达不到4000万元的、县(市、区)级达不到2000万元的不参与奖补资金分配。
(二)支持低费率担保业务。对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市(州)、县(市、区)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
(三)遵循国家计算依据。在计算市(州)、县(市、区)奖补资金依据时,以前期各地区已审核确认的在工信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备案的2017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数据为准。
二、因素法分配资金计算情况的说明
2018年国家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总额为15767万元。参考国家模式,我省专项资金分配分为两部分,其中奖励资金2400万元,业务补助资金13367万元。
(一)定额奖励。对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市(州)、县(市、区),按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业务规模进行排名,其中市(州)排名前2位的分别给予900万元奖励,县(市、区)排名前4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因素法补助。以市(州)、县(市、区)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审核确认的2017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数据为计算依据,选取各地单笔2000万元(含)以下,且单笔年化担保费不高于2%的年化融资担保业务额为主要分配因素。计算公式为A1=B1+(A-B)*ΣC/ΣD
A1:应分配某地区的降费奖补专项资金额度
A=降费奖补专项资金总额(15767万元)
B=定额奖励资金预算(2400万元)
B1=该地区定额奖励资金额度(900万元或150万元)
C=该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单笔2000万元及以下且单笔年化担保费不高于2%的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D=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区单笔2000万元以下且单笔年化担保费不高于2%的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某地区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Σ(该地区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某地区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Σ该地区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Σ该地区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三、资金分配计划
经统计,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低于2%,且担保业务规模超过4000万元的市(州)共有5个,按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排序分别为: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含所辖县市)、辽源市、四平市。
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低于2%,且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000万元的县(市、区)有10个,按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排序分别为:大安市、双辽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安县、长岭县、乾安县、双阳区、集安市、磐石市。其中,农安县申请放弃参与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
综合上述情况,对市(州)排名前2位的长春市、吉林市分别给予900万元奖励资金,对县(市、区)排名前4位的大安市、双辽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分别给予150万元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分配参照国家做法,对符合条件5个市(州)、9个县(市、区)按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占全省比重确定(具体额度请参见附件)。
公示期自11月23日至11月29日,共7天。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联系人:陈保江 联系电话:0431-88904463
省财政厅联系人:温化冰 联系电话:0431-88550570
附件: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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