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信厅 吉林省质监局
关于联合开展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质监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经济局、质监局,各级节能监察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电石 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强化能耗限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内所有电石生产企业(包括化工企业的电石生产单元,下同),省内所有铁合金生产企业(包括钢铁企业的铁合金生产单元,下同)。
二、检查依据
(一)《节约能源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电石 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厅节〔2014〕54号)。
(四)《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3)和《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1)。
三、检查内容
(一)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四、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核查、现场复查、国家督查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6月)
各市(州)工信局联合质监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所有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查指南》(见附件)要求,按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和绘图。
各有关企业要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附表和附图)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当地市(州)工信局、质监局。各市(州)工信局、质监局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工信厅、省质监局。各有关企业同时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http://jnjc.miit.gov.cn/login.jsp)上报自查报告。自查未达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整改方案(编写要求详见附件),整改完成后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复核。
(二)现场核查阶段(2014年7月至9月)
省工信厅、省质监局全面审核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并确定重点核查企业名单。重点核查企业数量原则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总数的60%,且必须覆盖以下三类企业:未提供自查信息、自查信息不完整、不合理或严重不实的企业;年综合能耗6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未公告准入的企业。对重点核查名单之内的企业,由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单位开展现场监察。对重点核查名单之外的企业,由各市(州)工信局、质监局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工信厅、省质监局。
(三)整改复查阶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
对经核查确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有关要求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各市(州)工信局、质监局要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组织复查,重点检查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的企业,报请省政府列入2015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
(四)国家督查阶段
1.实地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能耗限额标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联合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分期分批公开达到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工信局、质监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检查任务。
(二)扎实做好自查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如实做好自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实施重点检查。
(三)落实整治措施
依据《节约能源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达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以及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使用明令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从严提出整改意见,从严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限制信贷、限批项目、执行差别价格等措施。
附件:1.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2014-2015年)
2.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2014-2015年)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