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省模范集体、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省模范集体、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通知》(吉办发〔2014〕18号)精神,现将省直机关评选推荐省模范集体、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推荐范围
2009年以来,省直各行各业为国家及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不含军队集体、现役军人和厅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注意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民营经济创业带头人和一线职工中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二)名额及分配原则
省直机关推荐吉林省模范集体3个;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30名,其中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3名。在省特等劳动摸范和省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低于40%,科教等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3%,创业带头人不超过4%,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3% ,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有一定比例。
(三)评选推荐原则和重点
评选推荐坚持以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果和突出业绩为依据,坚持以全国和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坚持从基层生产工作一线推荐人选。同时,要兼顾其他,体现评选工作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荐的人选要优中选优,群众认可。
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节能减排、扭亏增盈、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在抢险救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和科教等专业技术人员。
推荐的人选一般应有省级以上基础荣誉。已经受到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重复评选(但可作为省特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县处级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省模范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恩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津法规和职业道德。
2.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推动改革和发展,在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创造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3.领导班子和党的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得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团结干事,勇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爱职工,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引导职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职工技术培训。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注重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省劳动模范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发奋进取,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在推进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新突破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5.在本职工作中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争创一流,作出突出贡献。
6.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中艰苦创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应有社会责任;干一行、专一行,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7.在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8.在竭诚为群众服务、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9.在改进机关工作,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基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10.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11.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抢险救灾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12.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省特等劳动模范
省特等劳动模范,除具备省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条件外,其五年间创造的成果和业绩应更为突出,居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全省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示范作用强,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开性,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和要求,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推荐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真正把成绩突出、业绩真实,叫得响、立得住,经得起实践、时间和群众检验的集体和本人推荐上来。
1.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广泛接受监督。推荐省模范集体、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所在单位利用广播、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并将公示结果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上报省直机关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公示结果要有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共同签字盖章。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省直机关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在吉林机关党建网公示后,报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
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审查后,对部分集体和个人进行考核,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确定推荐表彰人选名单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3.模范集体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党员、干部要经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等机构签署意见。
4. 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推荐上报人选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按评选推荐要求认真如实填报被推荐人选的职务身份等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变通,不得对事迹材料弄虚作假。个人职务要以现任职务申报,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称的按行政职务申报。坚决杜绝变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挤占一线职工和科教人员名额等问题的发生。对不按规定评选推荐程序操作的,经查实,取消被推荐人评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5.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者不得评选推荐为省模范集体、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偷税逃税;拖欠职工工资,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劳动关系紧张或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正在由县以上执法执纪部门审查;单位党、团、工会等相关组织不健全;有其他不宜评选推荐问题。
四、评选推荐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工委成立省直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省直机关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李树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直机关副书记张茗朝、张丽、孟繁春、郑强和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宋洪旭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张丽同志兼任。
五、评选推荐相关说明
1.各推荐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单位党组(党委)签署意见的推荐报告、候选者事迹材料、候选人的各种荣誉证书及审批表复印件、各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证明材料一式5份。
2.企业单位推荐负责人的,还要报送工资集体合同备案表。
3.上报各项材料截至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过期概不受理。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88902079、82701100。
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