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经济局、珲春市国际合作示范区工信局,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属地海关、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6号),充分发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我们对现行的《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吉经济技术联[2007]52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