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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7-11-17 来源: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准入、许可条件更为严格,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进一步加强,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扎实有效,打非治违和严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应急救援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时间进度

  2017年8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明确治理责任,细化治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治理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密切协调,认真实施,严格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综合治理验收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2019年11月至12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点地区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政府部门具体工作

  (一)全面加强源头管控。

  1.依法立项审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重点是尾矿库)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关手续;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矿山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2.提高准入门槛。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吉林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300米要求;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一律不予审批;按照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将小矿密集区(重点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区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等尾矿库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没有相关安全标准的页岩气、油砂开采等建设项目暂不予许可。(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按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编写。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根据安全规程和生产能力严格核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与煤共(伴)生的油页岩矿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无立项审批手续、设计、评价资质不符合要求、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设施设计一律不予通过;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新改扩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在开采技术条件和作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将使用机械化设备和自动化系统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安监、环保部门负责)

  4.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竣工验收程序、标准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新上岗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作业人员未分别满足72小时和48小时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

  (二)全面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稳步推进双重机制建设。继续深化8个试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标准,明确企业各层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定落实责任的考评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励与追责制度,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排查形成闭合管理。建立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2017年底,固有风险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必须完成双重机制建设任务,其它企业(含合资合作小油田)2018年底完成。(安监部门负责)

  2.加强“风险分级”监管。抓住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重点地区;抓住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及固有风险较大的重点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合资合作小油田为重点);抓住重大节日、汛期、季节性复产复工等重点环节,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进行精准监管。严格执行《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吉安监管非煤〔2016〕6号),对已确定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不同风险级别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对风险评定为C、D级企业,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30%,、60%,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及固有风险较大的矿山必须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安监部门负责)

  (三)全面深化打非治违和预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

  1.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加强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任,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浪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无勘探设计进行生产探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不符合要求、火工品使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整治措施,严厉惩治典型违法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发改、工信、公安、国土、环保、住建、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2.开展预防六类事故隐患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针对防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坠罐跑车事故、冒顶片帮事故、边坡坍塌事故,制定出台专项检查标准,结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和标准化动态监管工作,组织专家对全省生产运行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对预防六类事故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安监部门负责)

  3.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未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标准,安全设施与设计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安全许可。严格落实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坑探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非法勘探、非法转包探矿工程、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安监部门负责)

  (四)全面加强停产停建、复产复建矿山的安全监管。

  1.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对申请停产、停建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停产、停建矿山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供电(需进行井巷维护的除外)和供应火工品。,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安监部门负责)

  2.严格复产复建矿山验收。以复产、复建的地下矿山(重点矿种为油页岩矿、铁矿、有色金属矿)和季节性复产复工的小型露天矿山为重点,按照复产、复建验收的要求,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矿山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的一律不予验收;对未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擅自复产、复建的矿山一律停止生产和建设;对复工、复产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重大隐患整改无力、隐患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请政府关闭。(安监部门负责)

  (五)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抓好标准化企业提质升级。各地区要将标准化建设与“双重机制”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对已达标企业运行质量抽查和动态监管,强化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标准化建设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达标要求降低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一律停产整顿;对于标准化证书在有效期内,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相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1人)、2人(含2人)、3人(含3人)以上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加快推进固有风险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标准化提级工作,2017年底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安监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淘汰落后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地下矿山主运井巷采用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风筒的,要坚决停产整顿,2017年底完不成整改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严禁小型露天采石场私自组织爆破;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和无尾矿山。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等机械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公安、工信、国土、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3.加快推进重点工程治理。继续做好本辖区内的头顶库、采空区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尾矿库、影响地表设施和井下作业安全的采空区,要逐一登记备案,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必须履行闭库程序;对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淘汰;争取省财政支持,重点推进8座小型尾矿库销号、汪清龙腾矿业堆渣场治理工作;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推进吉林、通化3座“头顶库”隐患治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化远程矿业石膏矿采空区治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

  (六)全面创新培训方式。

  1.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干部轮训、视频培训和网络培训,借鉴煤炭监管干部培训的做法,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到外省学习先进经验。依托大型矿山企业,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聘请总局和省内专家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执法培训,逐步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效能。(安监部门负责)

  2.开展送培训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小工种,大集中”的培训模式,将分散在各企业的小工种(如通风、凿岩、支护、提升等工种)集中到矿山企业较多的地区,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从各大中型企业中挑选优秀的岗位技术工人对各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现场讲解各工种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安监部门负责)

  (七)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和预警能力。

  各地区要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在政策、财力、装备是给予大力支持;依托公安消防、大中型矿山企业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加强日常培训、预案修订、应急值守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情况,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安监部门负责)

  四、非煤矿山企业具体工作

  (一)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企业要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责任落实的考评细则和与之相配套的奖惩办法。严格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2.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本企业所有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机构,强化生产技术专业管理。

  1.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每班必须确保有专职安全员在岗,小型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跟班作业。

  2.企业要配齐生产技术人员,每座矿山至少要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要根据企业生产进度,及时调整绘制相关实测图纸,图纸与生产实际必须相符,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和无勘探设计进行生产探矿。

  3.地下矿山要注重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应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应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选矿厂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要强化钻探、坑探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按勘探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加强油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以及集输管线、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的监测监控。

  (三)制定企业标准,明确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责任、措施和方法。

  1.企业要严格制定风险辨识标准,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的各类风险逐一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大小,与管理层级结合、与岗位责任挂钩,体现“各级管理层对各自安全直接负责的理念”,确保每项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层级,具体到岗到人,真正实现企业安全全员负责。严格风险管控,对可能诱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类风险,企业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各岗位工种制做风险告知卡。风险分级防控的管理模式是

  2.企业要严格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明确企业全员隐患排查责任、事项、内容、时间、频次和方法。健全各层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适时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实行挂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立即组织停产,要编制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和评估报告,确保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同时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采取经济处罚或调离岗位等措施,促进隐患排查治理逐步成为自觉和常态。

  (四)加强现场管理,有效管控消除各类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执行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确保每班有1名矿领导下井跟班作业。下井带班矿领导要严格要求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气体检测仪、自救呼吸器,适时掌握当班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关键区域、部位、岗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和治理;发现作业人员有“三违”、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发现重大隐患时,要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2.严格落实“一日一醒”和岗前安全确认制度。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班前宣誓、手指口述、班前警醒、班中提醒、班后反省。班组长要认真做好上岗前的各项安全检查,提示存在风险的区域(部位)、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检查班组工人佩带防尘、防噪等劳动保护用品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各种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作业环境是否存在风险和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情况。激励引导岗位员工主动识别控制风险,改变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不断培育员工自主安全管理行为习惯的养成。

  (五)巩固达标成果,提高标准化运行质量。

  企业要结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现有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化企业内部达标情况的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专家,制定具体的整改办法和措施,逐项逐条进行整改,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

  (六)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操作技能。

  企业要采取板报、警示标语、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全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制定企业职工培训计划,计划要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实施企业全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停职离岗接受再培训,直至合格上岗;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建设,根据生产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完善非煤矿山边坡滑坡、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硫化气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长沙会议精神和徐绍川副局长“精准施策,精准落地”讲话要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的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相关部门信息互报制度。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以安全风险较大、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山为重点,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确保每一座矿山都有一个监管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汛期安全直接负责。

  (二)强化监管,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源头管控,稳步推进双重机制建设,加大打非治违和预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规范安全管理,完善治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企业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严格考核,严肃追责。

  各地区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治理措施,每年对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票否优”;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不力的相关部门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调度,及时上报。

  各地区、各企业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企业实施方案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调度、跟踪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每季度形成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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