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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启动
发布时间:18-03-02 来源:

  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提出,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我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准确判断我省环境形势,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方案》明确了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并将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方案》对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内容、污染物种类及普查方式做了详细说明。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放射性污染物: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本次普查对工业污染源进行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方案》强调,本次普查遵循“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2018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开展清查建库、确定1区2县(市)为普查试点,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底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目前,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第一期监测工作、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已结束,共完成218个涉水、涉气点位,246家矿山企业的监测工作。

  《方案》要求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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