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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中小企业认定

咨询时间:

2018-08-01

咨询用户:郑先生

咨询内容:

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请问这些如何办理。 谢谢!

受理日期

2018-08-02

答复日期2018-08-21

受理部门

省工信厅

回复内容:

郑先生:    你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在线咨询”栏目中提出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如何办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2011年6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另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那个部门办理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我省也没有开展认定工作。贵单位如在投标或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的证明文件,你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到相关部门协商办理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证明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投标或其它事宜。     特此函复。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