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三、申报条件: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4、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0、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1、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2、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3、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标准;
14、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民爆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审、论证;
4、形成审批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告知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